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3)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4)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5)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6)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1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7章42条。
16、《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1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要求是什么?
答:(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1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3)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1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不同情
况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的处理是如何要求的? 答:(1)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2)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3)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4)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5)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的处理是如何要求的? 答: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21、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初步审核后应如何处理?
答: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2)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
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3)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2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调查审理结束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2)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作出恰当组织处理。
(3)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2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5、《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2)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3)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4)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5)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26、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哪些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答:(1)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3)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4)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2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接收保存举报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2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置?
答: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2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比较复杂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如何组织调查?
答: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3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