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生产事故考核规定
1、 发生生产事故后,调度室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履行调度职责,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
2、 发生主提升系统(非正常)中断生产事故30分钟, 机电值班领导和值班检修工、技术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调度室,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3、 井上、下主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停电影响生产超过30分钟的,机电值班领导、值班电工、接到调度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地面)或开始下井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调度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超过30分钟未到达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
4、 井上、下皮带发生事故中断生产30分钟, 皮带区队长或值班干部、技术员、值班电工人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携带相应工具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 采区上、下山提升运输系统出现影响生产30分钟, 运输区队长或值班干部、技术员、值班电工人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下井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调度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 采煤工作面出现影响生产30分钟 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室及时通知当日值班领导,并通知采煤区队长和值班人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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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内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调度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 采煤工作面遇到落差2.0米及以上断层,生产矿长和总工组织技术科长、分管采煤技术人员、采煤区队长、技术员、调度室、安监站等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会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 掘进工作面遇到落差3米及以上断层,生产矿长和总工组织技术科长、分管掘进技术人员、掘进区队长、技术员、调度室、安监站等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会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9、 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发现顶、底板有出水预兆、冒顶、局部瓦斯超限、放炮等安全事故时,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总、施工单位区队长、技术员、技术科长、分管技术员、调度室、安监站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0、 对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均由当日值班矿领导组织分析,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落实的原则,及时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于次日晨会通报。否则,对当日值班人员罚款200元。
11、 井下主要生产系统(主、副井、矸石堆、提升系统、供水系统、主扇、压风系统)发生的影响生产30分钟以上生产事故,采掘工作面2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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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他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接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分析,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 对生产期间辅助单位造成的超过30分钟以上的生产事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超过1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另行处罚。
13、 各单位日检修必须严格遵守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严禁超时检修(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除外)。否则按第11条规定执行。
14、 各重要岗位机台,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因不按时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而影响正常生产,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进行通报。 15、 未经调度室批准严禁在生产时间内随意停风、水、电、皮带、绞车和其它生产设备,对违反此规定者除按第11条执行外,每次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16、 各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否则,对责任者和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五)会议点名制度
1、 生产及辅助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旷会。有特殊原因时,要向负责安全生产的矿领导请假,并有副职替代,否则按旷会处理。
2、 矿生产调度会议、安全、经济分析等任何会议都必须提前五分钟到会场,调度室负责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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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旷会者每人罚款100元,迟到者罚款50元。 (六) 事故分析制度
影响生产的各类事故,调度室做好详细记录,并做到一事故一分析,对分析出的问题由专业或单位负责落实解决。事故分析由当天调度室值班主任组织,事故相关专业人员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分析时,必须找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拿出处罚和处理意见及接受教训、采取措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能够分析的必须当天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在第二天早调度晨会上汇报,当天不能分析的调度室做好记录,由矿值班领导第二天组织分析后再汇报,在事故分析中如提供假情况、说假话、无理取闹,对当事人一次罚款50元,严重者交矿处理。 (七) 班组长、安监员班中汇报制度
1、 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监员对当班分管范围的安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2、 班组长、安监员必须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班组长对所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安排人员整改,安监员严格监督整改情况,并将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小班班组长向调度室汇报不得少于两次(接班、交班)。跟班区队长、安监员、班组长在遇到过断层、老空区、顶板淋水、初次放顶、巷道贯通、以及现场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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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凡未执行上述要求的,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汇报每少一次罚款100元,汇报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 (八)区队管理干部值班制度
1、 副矿级管理人员按矿排定的值班表值班,值班期间为当日8点半到夜班0点。 值班人员必须于值班日8点半前到调度室进行签到,禁止不签或代签,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值班管理人员上午下井对所辖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全面检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准确安排处理现场存在或随时出现的问题,对当班不能解决的问题上井后填写信息卡于下午作业会或次日晨会商定。 2、 区队值班干部必须全面掌握本区队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填写安全隐患记录,对所查隐患及时落实到人,安排整改,做好值班记录,如实统计上岗区域出勤情况。
3、 区队值班人员按时召开区队开工班前会和收班会,班前会要安排好区队生产、安全等工作,收班会要清点好班组人员,落实班前会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并且要有详实齐全的班前班后会记录。
4、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认真接听值班电话,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值班调度。值班期间超过30分钟没有值班室,按脱岗处理,每次对当日值班人员处罚500元。
5、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及时总结现场存在的问题,作好值班记录,并于次日晨会或当日下午作业会上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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