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2019-01-04 23:05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法[2012]40号)。

要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框架内,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妥善解决利息及违约金等争议。

---- 《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5月7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 66 ~ 67页。

大家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也普遍感到证据真实性存疑、关联证据缺失等问题较为严重,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而事实问题又是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在此形势下,一定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着重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边界等方面进行细致研究,并对国家相关金融政策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切实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不要轻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1年6月24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5页。

附: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债权人应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着两项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交付等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以及归还或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民间借贷案情复杂,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分担举证责任。

1 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对债权人能够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够证明给付事实,也能够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

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3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制。

-----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文章转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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