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副本)。
第四十一条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
(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保管的货币资金;
(二)收款人委托收取的、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三)付款人委托支付的、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 (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非银行结算账户,包括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各种类型支付业务账户以及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账户。
支付机构当且仅当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时为自己开立一个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账户。手续费收入核算账户只能用于支付机构核算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申请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应当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存管协议(副本)。
第四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备付金存管协议应当明确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包括:
(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承担先行偿付责任的情形及先行偿付的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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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存管协议未尽事项等导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发生损失时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承担先行全额偿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为支付机构名称后加“客户备付金”字样。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应当包括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章以及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专用章应当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为现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确定的每日对公营业时间结束前接收的现金,应当于当日缴存;
(二)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确定的每日对公营业时间结束后接收的现金,应当于备付金存管银行的下一工作日缴存。
第四十七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可以但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代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
(二)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情况进行复核;
(三)对支付机构开立的各备付金存管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条所称日终,以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确定的业务处理系统的日切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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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月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发生额; (二)上月每日日终各备付金存管存款账户的余额; (三)上月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缴存额。 第五十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的,应当采取联网核查方式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信息。
联网核查方式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等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双机热备份设施和重要数据异地备份设施。 第五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等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等。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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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防止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除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反洗钱或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五十五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确定备付金存管银行,并将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全部转移至其在该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前款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备付金存管协议(副本)以及关于客户备付金已经全部存放专用存款账户的说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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