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个别教育讲稿(2)

2019-01-05 10:47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得到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可的;

2.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有突出事迹或表现,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

3.有其他突出事迹或表现的。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年内获得三次表扬以上的或具有下列立功表现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6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表现突出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希望经过上述的学习后,你们对《社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及日常行为的奖惩有所了解,能认真积极矫正,今早回归社会!

7


社区矫正个别教育讲稿(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股权激励方案(持股平台模式)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