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2)

2019-01-05 10:52

4 5 4 体育 1 2 3 5 社会福利与保障 商业金融服务 1 中 心 (☆) 班 青少年学习活动场地 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 室外运动场 健身房 游泳池 建筑面积1500㎡ 用地面积300-400㎡/千人 体育 活动 中心 (☆) 养老院(☆) 提供老年人全托、日托服务 应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 6 1 2 3 4 5 6 7 8 9 10 1 菜市场(☆) 综合超市 家庭旅馆 商场 餐馆 美容美发 票务 摄影 宠物服务 银行营业网点 邮政支局(☆) 建筑面积2000㎡/处 建筑面积340-500㎡/千人 7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建筑面积 40-150㎡/千人 8 1 街道办事处(☆) 2 环卫管理所(☆) 3 派出所(☆) 建筑面积包括市700-1000㎡/处 场、市容、城管、工商、税务等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 320-480平方米/处 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处,独立设置时用地为600平方米 建筑面积1500-2000㎡/处 可联合设置 4 社区服务中心(☆) 派出所应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出入口应方便对外、对内交通。结合其他建筑布置的,全部或1/2以上面积须设在建筑首层 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6

4.3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

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2.5-5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 4.4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高中按21座/千人,50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24、30、36班;初中按35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小学按65座/千人,45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具体设置标准见表4.2)

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分类 表4.2:教育设施具体设置标准 22生均用地(M/生) 最小用地规模(M) 2 建筑面积(M)18班 24班 30班 18班 24班 30班 18班:6714 2(8.3 M/生) 24班:8465 213.2 12.68 11.8 11000 14000 16000 (7.9 M/生) 30班:9689 220.47 18.33 17.45 17000 20000 24000 (7.2 M/生) 10.05 9.55 9.3 8200 11000 13000 主城旧区 (密一、二区) 小主城新区 学 (密三区) 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主城旧区 (密一、二区) 初主城新区 中 (密三区) 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12.2 11.7 11.4 11000 14000 17000 15.5 15.2 14.3 20.4 24班 12.0 20.2 30班 11.6 19.4 36班 11.4 18班:9084 2(10.1M/生) 24班:11734 14000 18000 22000 (9.8 M2/生) 30班:13508 2(9.0 M/生) 18000 24000 29000 24班 30班 36班 高主城旧区 中 (密一、二区) 24班:11970 214000 17000 21000 (10.0M/生) 30班:13789 7

主城新区 (9.2 M/生) 15.4 14.5 14.2 19000 22000 26000 (密三区) 36班:15915 2(8.9 M/生) 开发区及居20.4 19.66 19.45 25000 30000 35000 住新城 省级示范高 52.41 49.0 78000 88000 中 注: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用地标准,均按照初级中学的用地标准设置。 24.5

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除表4.1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

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5.

5.1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为200-300米内的0.5-1.2万人为主要

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4-5分钟可达的距离内。 5.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应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满足居民基

本生活的需求,延续居住区级的分类特点,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八大类。 5.3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1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

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表5.1: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

序号 1 设施类型 教育 序号 1 项目名称 建议标准 内容 设置规定 幼儿园、托儿所 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 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3层;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直跑道 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2 医疗卫生 1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38-98平方米/千人 含老年人保健,常见病诊疗,残疾人康复中心 3

文化1 文 文化康乐活动室 建筑总面积500-10008

娱乐 2 3 5 4 体育 1 2 3 4 5 社会福利与保障 商业金融服务 市政公用 1 化 活 动 站 (☆) 图书阅览室 青少年学习活动场地 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 平方米/处 体 篮球场 育 排球场 活 动 健身场地 站其他简单运动场地 (☆) 托老所(☆) 用地面积120-200平方米/千人 结合绿地设置,用地中应保证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全民建身点 建筑面积40-100平方米/千人 6 早餐店、便利店、美容美发、建筑面积100-200㎡/照相、修理等小型商业设施 千人 公共厕所(☆) 环卫工人休息站(☆) 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处 20-30平方米/处 可利用建筑底层设置 7 1 2 公厕临街设置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独立设置 8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1 2 3 社区居委会(☆) 社区警务室(☆) 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34-40㎡/千人 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处 建筑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管理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作为配置的下限标准,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5.4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

成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0.5-0.8公顷,并可与居住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小区中心。 5.5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幼托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6班、9班、12班,用地规模指标为6班≥2700平方米、9班≥3800平方米、12班≥4700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

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3层;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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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应有不少于1/2面积的活动场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直跑道。除宜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可分散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设施外,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小区服务中心。 5.6

居住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站等。除表5.1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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