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习题整理

2019-01-05 10:58

1.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曹俊波)

答: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

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 就是民与官的纠纷。 区别:

1.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而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常不平等。

2.纠纷的内容不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行政纠纷的内容是行政法律权利义务的争议。

3.对当事人一方的处理不同:民事纠纷的分为民事争议和刑事争议。 而行政纠纷分为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构成发最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4.处理机制不同:民事纠纷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而行政纠纷一般为公力救济,有些情况下也允许私力救济。

2.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陈晨)

答: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首先需要党中央作出相关决议,使之成为一项基本

国策。在中央作出原则性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由各地党委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民间社团等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运作,按照既定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又有利于发挥系统整体功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是要明确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范畴,并对各个主体的职能作用、权限责任等予以准确定位,这是防止可能出现的各主体间相互推诿或者发生利益之争的必然之举,也是维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长效、稳固的首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的错综复杂,其中蕴含着各种权力间的运作关系,譬如,决策权与实施权的关系、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及机制运作过程中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关系等等,只有在设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初就将各种权力(权利)关系先予理顺,才能确保整个机制的协调顺畅运作。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党委为核心的组织领导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任何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推行都离不开党的统一领导,有时,这种领导的实现方式可能也是相当具体的,尤其是在改革开局阶段,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多种主体的复杂情形下。

(二)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解纷网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体网络的纵向结构上,有一个共同的起点,即矛盾纠纷的“制造者”,也就是以群体或者个体、单位或者自然人形态出现的纠纷当事人。

(三)完善规范主体间流程衔接的程序规则。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初始阶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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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完善的角度出发,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是以下几个程序衔接的问题:人民调解与诉讼(包括法院委托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信访与诉讼、仲裁与诉讼。

(四)为机制可持续发展提供权能与物质保障。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了维系机制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一是要完善机制参与主体的权能规范。二是要建立维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顺畅运行的物质保障体系。

3.如何协调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万能太) 答:民事程序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实体法是具体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民事实体法包括民、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 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独立,互不隶属;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独立,相互相成,程序法有利于保障实体法的公正,而实体法的裁判有赖于程序法的过程保障。

当二者出现矛盾时,一般是民诉优先,因为它相对于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来说是新法,又是特别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如涉及原则性的问题应该还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

4.试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陈艳)

答: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行13年,在世界各国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

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所面对的最重大问题。法律的安排受制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制定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努力实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先进性、公正性、逻辑自洽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使民事司法更接近人民、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实体权利以及提升司法的公正度与权威度,已是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因此,讨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必要性,引起立法机关关注,进而对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大意义。

1、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这一立法背景决定了现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些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及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一些基本的程序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且存在着条文过于简约、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自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现行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宪法新的修订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我国的市场化已获得国际上初步承认。如欧盟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包括外国厂商在内的工商企业侵害多数人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侵权案件等现代型诉讼日渐增多,群体性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救济、对致害人进行制裁以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活环境质量,影响到受害人的生存权利。而现行法存在制度上的不足,加之实务运作上的刻意限制,群体性权利特别是群体性的微小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间接上纵容了厂商企业的侵害行为,未能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市场秩序的民事司法规制作用。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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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民事诉讼法的“接轨”问题也凸现出来。在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应有的沉默,导致民事诉讼法与其运行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民事诉讼法的滞后问题异常严重。

2、民事诉讼法已经支离破碎

鉴于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在民事诉讼法未及时修改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作为这一改革经验主要表现形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从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简易程序、再审程序以至督促程序等,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其次是司法解释的扩张,这种依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缺陷的方式,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当然在目前形势下我们不能对其过于苛责,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事诉讼法已经日渐暴露出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弊端,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使之基本适应于变化的社会,填补了立法职能缺位留下的空档,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无论如何,在现行法整体上未体现现代诉讼理念的情形下,依靠司法解释进行补丁式的完善,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并且我们也不能一直依靠这种补丁式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还应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法已经列入立法日程,而有关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制定的讨论也正热火朝天。在此形势下,若民事诉讼法不同步修订,那么它与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会进一步损害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损害法律的统一。

3、回应现代科技的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科技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如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间可以通过电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传输声音及影像的电子设备对证人进行询问,远距离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像传输设备进行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实现某些程序审理的电子化。如德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规定了自动化督促程序,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来实现督促程序的自动化。民事诉讼法对此应当做出积极的回应,提高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含量。

4、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案件从种类到数量都有绝对增加,民事案件不仅在诉讼中应繁简分流,而且也面临着诉前分流的问题。人民调解、各种形式的仲裁等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制度,不仅可以满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不同追求,而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民事诉讼法应协调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确认纠纷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纠纷的结果——人民调解协议就未获得应有的对待),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支撑作用,以维持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扩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是解决被替代的司法,优先追求正式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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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界民事诉讼法改革浪潮的冲击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面临着世界民事诉讼法改革浪潮的冲击。自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世界各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这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的司法改革也从中吸取到很多有益的养分。但与我国司法改革不同的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式无一不是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形式完成的。如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案》于2002年正式实施,日本也于1996、2003年连续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更是在新世纪之初,连续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这种方式保证了司法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保证了改革的合法性。反观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各地改革的情形千差万别,极大地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统一适用,也导致了很大的司法任意性。因此,加快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意义,还在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运行与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确保民事诉讼法秩序在社会中的实现。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业已成熟的司法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修改推行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在法治不昌的我国更具法治示范意义。

6、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长足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现代化、系统化、本土化基本完成,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足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夯实的理论支持。

总之,民事诉讼法不备,将无从实现中华民族法治国的理想。依托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改造与推行以实现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以此彻底矫正我国行政权吸收司法权,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民事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并达致法治文化的形成。因此,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构建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法已是刻不容缓。且正值宪法新修订之际,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在目前的我国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5.孙某与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章某依照合同,将货物运至孙某处。但是,孙某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支付货款2万元。法院收到章某起诉状之后,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所记载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于是裁定不予受理。问:法院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诉权?(陈仲瑜) 答:法院侵害了原告的诉权。

首先,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来看,起诉需符合四项基本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2、要有明确的被告;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主管和管辖必须要正确。

很显然,本案中章某的起诉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章某的起诉。 其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仅限以下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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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如本院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该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9.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0.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应遵守国际惯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显然,章某诉孙某的这个案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故法院不应对章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法院侵害了原告的诉权。

6.赵某和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甲公司按照合同将复印纸运至赵某和钱某的商店。几天后,赵某发现复印纸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更换。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00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后来,钱某得知甲公司违约,以甲公司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厂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损失1000元。问:(1)分析赵某所提之诉的构成要素。(2)法院应否驳回钱某提起的诉讼?(程闽) 答:(1)赵某所提之诉为给付之诉。其构成要素为:

1、当事人 赵某 甲公司 2、诉讼标的 复印纸买卖合同

3、案件实体事实 钱某与甲公司签订复印纸买卖合同,复印纸质量有问题,赵某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更换。甲公司违约。 (2)法院应驳回钱某提起的诉讼,理由如下:

1、赵某与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此性质属于个人合伙。按照《民诉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人合伙为共同诉讼人。在此案件中,赵某和钱某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都是其经营的商店与甲公司的复印纸买卖合同,因而为必要共同诉讼。故钱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驳回钱某提起的诉讼,依职权追加钱某为共同原告

2、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钱某虽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赵某不同,但其起诉是基于统一案件事实,应视为同一案件,应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7.2004年5月1日,酒后驾车的郑某将行人丁某撞倒,丁某的头部被撞伤。2004年7月8日,丁某以郑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医疗费6万元、误工费2万元和精神损害费2万元。同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郑某赔偿以上费用,郑某没有上诉。此后,丁某感觉到视力下降,医院诊断出丁某视力下降是由上次郑某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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