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商区财政局按审核确定的额度拨付资金,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以奖代投补助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用好管好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违反第二十四条,停止资金补助、调整项目计划,并追究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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