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章程-模板-(2)

2019-01-05 11:19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咨询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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