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化工作者工资经费补贴由市总工会和县总工会共同担负,并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二十三条 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所在岗位的基本职责。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分为三个标准:2年以下工龄工资为0;2-5年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由第3年的7月起执行;5年以上工龄工资为每月1000元,由第6年的7月起执行。
(三)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以年终绩效奖金为主要形式。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特殊岗位5000元。
(四)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五)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社会化工作者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与总工会年终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不冲突。
第二十四条 工资调整
(一)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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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具体调整方案以党组会议为准。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7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内工资按社会化工作者工资的100%发放。
第二十六条 蓟县总工会享有奖金福利分配自主权的,可以根据社会化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确定其奖金福利待遇。
第七章 人员解聘
第二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2)虚报、篡改、伪造各类报表、工会基础资料者,考勤弄虚作假者;
(3)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散布和传播非法谣言、泄漏单位秘密者;
(4)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单位或他人财物者;
(5)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者年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
(6)年度考核2次评为不合格者; (7)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8)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用人部门或单位审核确认的;
(9)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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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社会化工作者如违反合同或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经蓟县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化工作者应在离开单位前按规定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工会组织聘用的社会化工作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蓟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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