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对经营过程、产品质量特性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形成过程的确认,经营过程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三、职责
1、负责对生产和过程的控制。
2、负责产品验证、标识及可追溯性监督管理。 3、仓库负责产品防护控制。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经营准备
(一)人员 负责经营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设备 需按质控点、对经营场所设备进行清洗消毒,需对清洗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认,并定期评估,做好记录。
(三)经营场所环境 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卫生整洁。 二、生产过程监控 (一)进货验证
进货验证具体规定按《仓库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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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首件检验
每班开始生产、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参数后生产的开始产品,操作工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根据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应返工或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生产,直至首检合格,质检员确认后才能批量生产。
三、产品标识和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一)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1、各过程必须有完整质量记录,以便于追溯;
2、负责人对可追溯性的有效性进行监控。 四、产品的防护
1、对于产品从进货、查验、销售直到预期目的地的所有阶段,应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
2、针对产品的符合性对其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3、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方法,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挤压。
五、过程控制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1、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要及时纠偏,并采取预防措施; 2、当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质量改进控制制度》; 3、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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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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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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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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