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2019-01-05 12:12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泰牧生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泰山景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力度,做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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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为强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按照生猪的生长特点,严把动物出栏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特制定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1、场内所饲养的育肥猪超过50kg后,每换一次饲料,在换料2-3天后,做一次瘦肉精检测。检测的育肥猪须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和比例根据国家要求,按育肥猪饲养量的3-5%。整个检测过程驻场监管兽医必须全程监督,检测结果须经养殖场检测人员及驻场监管兽医签字确认。

2、检测“瘦肉精”类型:根据当前要求,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盐酸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

3、检测主要方法:接取育肥猪的尿液,使用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快速检测卡进行检测,检测步骤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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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4、本场的瘦肉精检测,如果出现疑似阳性,驻场监管人员应立即对场内的本批育肥猪严格监控,禁止移动或销售,同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做出处理。

5、要建立饲料留样制度,对每一批次的饲料做日后质量追踪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保质期后2个月。

6、要建立“瘦肉精”检测记录档案,随时记录,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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