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3)

2019-01-05 12:12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列明各方面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裁定。

(七)起草涉密公文,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八)起草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

(九)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报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行文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对发文的必要性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初核。

第二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审核。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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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是否提出处理意见及依据。

(四)结构是否合理,观点是否鲜明,材料是否充实;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准确,紧急程度是否恰当。

(五)文字、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引文、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同,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机关负责人一般不直接签发未经机关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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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发。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的签收时间应当明确到时、分。签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送范围。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阅知性公文一般按机关负责人职务排序从前往后传阅,批办性公文一般按机关负责人职务排序从后往前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l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五)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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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印刷厂或者符合保密要求的机关内部文印刷质量检查无误后分发。

(四)核发。对已印制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检查无误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机关机要收发人员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普通传真、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涉密公文在传递过程中,各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其畅通。

第二十九条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印刷材料。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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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

党政机关公文由党政机关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防盗门窗、密码文件柜、消防器材、监控报警设备等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机要文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党政机关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党的机关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凭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地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对处理涉密公文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当按照同等密级公文要求管理。制作、识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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