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例规法和规例法

2019-01-05 12:40

例规法

在学习文言文虚词“之”的用法时,老师从以往的学过的文言文中,摘出“之”在句中不同位置的例句:

1.作《师说》以贻之 2.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3.何陋之有 4.君之病在肌肤 5.吾欲之南海

我们通过例句,根据“之”在句子中的位置找出规律:

1中“之”充当谓语动词“贻”的宾语,构成动宾结构,所以形如“谓语动词+之”结构,“之”作代词

2中“之”前的“师道”是主语,“之”后的“不传”是谓语,这种情况下“之”可以省略,所以形如“主语+之+谓语”结构,“之”取消主谓句子独立性 3中“之”前面是名词“陋”,后面是谓语动词“有”,“陋”作为宾语在谓语动词的前面,这种情况下“之”不译,所以形如“名词+之+谓语动词”结构,“之”作宾语前置的标志 4中“之”前面是名词“病”,前面的“君”作定语修饰,所以形如“定语+之+名词”结构,“之”作结构助词—“的”

5中“之”后面是地点名词“南海”,所以形如“之+地点名词”结构,“之”作动词—“去、往、到”

通过上述例子来发现总结“之”的用法是例规法的学习。而熟悉理解汉语中名词动词在句中承担的语法功能是基础,我们掌握这些概念基础才能发现规则,这是规则学习的内部条件;而老师举出的例句具有典型性,线索意义,则是规则学习的外部条件。 规例法

学习文言文虚词“之”的用法时,老师在黑板上给出句子不同位置“之”字的用法: 1.形如“谓语动词+之”结构,“之”作代词 2.形如“主语+之+谓语”结构,“之”取消主谓句子独立性 3.形如“名词+之+谓语动词”结构,“之”作宾语前置的标志 4.形如“定语+之+名词”结构,“之”作结构助词—“的” 5.形如“之+地点名词”结构,“之”作动词—“去、往、到” 然后老师举出文言文中的例句,来验证这些用法,并通过题目让我们去判断句中“之”用法: 例句1作《师说》以贻之 2.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3.何陋之有 4.君之病在肌肤 5.吾欲之南海

题目:1人非而知之者 2.是吾剑之所坠 3.若能以吴、越之众 4.何罪之有 5.子夏之晋

老师先呈现出“之”字一般用法,然后举出例子说出对应的用法,这是规例法的学习,而这一方法的学习最重要条件是我们已经掌握老师给我们的规则的概念,这样对于给出的题目才答的出来,真正掌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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