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名称:重庆市南岸区武术协会
Chong Qing Shi Nan An Qu Wu SHu Xie Hui
第一条、性质:南岸区武术协会是一个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宗旨:南岸区武术协会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武术道德;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弘扬、传承中华武术,挖掘、保护祖国优秀武术文化遗产为宗旨。 第三条、活动范围:南岸区武术协会在重庆市武术管理中心、南岸区体育局、南岸区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武术教授、习练、交流、竞赛和对外交流、竞赛活动。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设馆传授武术;
第五条、举办武术训练班或武术培训班进行武术教学;
第六条、组织武术爱好者开展武术交流活动,加强对武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队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武术爱好者参加区、市以上各类武术竞赛、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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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武术道德,爱好武术、有一定的武术基础,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协会讨论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及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会员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管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及武协所辖二级机构不参加协会活动或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代表南岸区或本协会参加区外赛事或其他活动的行为,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予以会员除名、二级机构撤销并注销相关证照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5、制定和审议章程;
6、按章程选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和罢免、改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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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定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由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审查批准,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9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10、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并组成常务委员会和罢免、改选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设置7—11人(含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11、制定和审议章程; 1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3、向常委会提交工作建议和反馈会员意见; 14、讨论和执行常委会工作决定;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5、向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人事工作和财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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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制定和修改章程; 1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8、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实体机构;
19、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各机构及各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队等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20、制定各类管理制度;
21、组织开展各类交流、竞赛、培训等活动; 2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3、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4、在本协会会员中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或业务技术中有较大影响; 25、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6、未受过刑事处罚; 2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社团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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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28、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9、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0、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1、对本协会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32、对常委会各成员的工作分工提出调整建议并对二级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33、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中各项工作; 34、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协会各机构及各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队开展工作;
3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聘);
36、提议协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37、处理其它工作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经济来源于: 38、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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