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宪法学》2015年12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六种题型:
1.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单项选择题重在考察细节,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识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以在所给选项中选择一项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2.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多项选择题,重点在于准确理解题意,且全面考虑所给选项,因而需要考生对于知识的准确、全面的把握。
3.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本题重点考察宪法学中重要的名词释义,要求考生准确把握概念,但不要求具体展开。 4.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 5.论述题(两题任选一题,每题20分,共20分)
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与综合运用,在答题时除要准确答出所考知识点外,还必须做必要的展开论述,并要求有自己的观点,且言之有据,论之有理。 6.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本题要求考生运用宪法学理论来分析题中所给材料,是对个人所掌握的知识的全面考察,要做好这种类型的题目,首先必须读懂材料或者案件事实,接下来就是从知识体系中找到该题涉及的知识点,并尽量分层次进行表达。
二、复习重点内容:
导 论
第一章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 1.宪法与宪政
(1)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也就是将宪法作为“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制定宪法的国家不一定都有宪政。 (2)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2.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是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修改程序
3.二战以来西方宪法和宪政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1)行政权力日趋加强,议会权力则被逐渐削弱,中央集权的趋势也日渐明显。(2)从形式上看,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成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3)普遍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4)确认主权的相对性,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直接加以承认和接受。
4.资产阶级法治传统和宪政精神下,英美等国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色彩;(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5.法治与分权
“三权分立”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相互制衡,从而有效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制定与修改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近代宪法的三种类型
(1)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 (2)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
(3)以魏玛宪法为代表的现代市民宪法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法。
2.1789年《人权宣言》:全称《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阐明了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3.当代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共同纲领及1954、1975、1978年宪法
(2)现行的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它颁发的具体时间是1982年12月4日——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
4. 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正文包括以下四大章:(1)总纲: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宪法遵守的主体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公民个人、中共中央等。
“公民”这一称谓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开始的。
5.宪法修改:是指是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1)1988年宪法修正案——我国建国后第一部宪法修正案 (2)1993年宪法修正案 (3)1999年宪法修正案
(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第一,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第二,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在原来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第四,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第五,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第六,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第八,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第九,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第十,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第十一,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十二,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三,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6.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禁止变更宪法基本原则;禁止全文废止或者停止生效;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不得做不利于公民的修改;禁止修改有关修宪程序的条款。
(2)时间上的限制:规定宪法颁布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或者规定定期修改。
(3)程序上的限制: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别严格的程序,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行为无效。
7.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1)我国宪法修改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人大代表提出; (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3)在我国,一般认为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第三章 宪法的实施、解释与监督
1.宪法的实施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稳定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 2. 宪法解释:
(1)概念;(2)特征:规范性、中立性、适应性;(3)功能
(4)宪法解释的意义:对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的问题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对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明确。对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和实践进行阐释和说明,以适应实际所需。宪法的修改有严格的限制,在宪法修改的条件不具备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条文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宪法解释是宪政实践的基础。
3.宪法监督:是指宪法监督机关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特定个人的违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等进行判断、解释、审查、纠正、制裁等的制度。
①宪法的监督体制: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1)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美国为典型;(2)宪法法院(或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德国为典型;(3)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法国为典型;(4)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英国为典型。
②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2)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2003年“孙志刚”案,国务院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
(4)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齐玉苓”案的批复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基本权利总论
1.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分类: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精神自由;(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5)社会经济权利;(6)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7)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是平等权。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公民的肖像权、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公民的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根据宪法的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财产权: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可自由拥有、使用、管理、收益或处分。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为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是划定私人权利领域的第一步,因此是一种古典的防御权,是一种消极自由权。剥夺财产相当于剥夺自由,财产是一个人维持其尊严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与其他法律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是其他权利的捍卫者,各种各样的自由的实现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障有关。基于人的生存本能,除了应拥有自己的身体及行动自由外,还应当拥有财产,因此,财产权应是一种天赋权利。1、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障财产权,保障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2、从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实现生命健康权等自由权的必要工具。3、稳定的财产权保障制度有助于实现个人的自治和人格的独立与发展,所以财产权是促进个人进取心和社会公益的强大力量,是民主的必要条件。4、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也有利于加强公有财产权的保护。
4.我国基本权利保护的模式:
我国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倾向于相对保障模式。具体表现在:(1)在现行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都必须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2)与此相适应,仅仅存在普通法律的权利救济制度,而不存在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还未建立起司法上违宪审查机制。(3)在目前的法律下,普通法律上已有的救济制度也只适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基本权利,而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加以实现,但实际上这项权力的行使在技术上存在困难,也没有形成一种惯常的制度。同时,由于在我国目前未建立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本身甚至被认为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效力。因此,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只能选择相对保障模式。应当加强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第五章 基本权利分论
1. 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固有性与法定性;不受侵犯性与受制约性;普遍性与特殊性。 2.自由权的分类:(1)公民的自由(民权);(2)信仰自由;(3)政治自由;(4)人身自由。
①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②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i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 言论自由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说错误的言论、违反主流意见的言论甚至是与宪
法和法律不一致或相违背言论的自由;2、对违法或有害的言论,除事关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者之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而不应做事先的约束和禁止;3、公民有不说话或不表态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或者叫沉默权;4、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即知情权)和公民自由传播信息的自由。
? 限制表达自由的“明显即刻危险”标准:(1)对言论发表时所处的环境有潜在的危
险;(2)该言论所导致的结果将极端严重;(3)必须有适当的理由确信如果不加以限制,严重的危害就会发生;(4)危害已达到立即发生的程度。
ii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通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原则:各国宪法和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原则:1、和平进行的原则。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例如,公民应遵守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行使这些权利。3、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不外乎表达某种意愿,解决某种问题。倘能依法协商解决问题,则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将大有裨益。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③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都属于人身自由的范围。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任何
组织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权:是指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
④表达自由的重要意义或重要性:表达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于:离开和失去表达自由,人们就不能按照人的本性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与他人交流,人的个性就必然会被压抑,人的创造力必然被扼杀,社会的多样性也可能会消失。没有了表达自己,就没有人敢真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论是古代对君主的犯颜直谏,还是现代对政府官员提出诚实的批评和意见,都会由于担心报复而欲言又止。因此,表达自由对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1)人的个性自由和创造力;(2)对政府管理提出批评和意见;(3)社会的多样性和国家在各个方面的发展。
3. 公民监督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 4.宪法上的平等权 (1)含义:
①适用法律的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包括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 ②立法上的平等
(2)种类:①民族平等; ②性别平等;③社会平等; ④经济平等。 ③宪法平等权的特征:
平等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1、平等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平等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平等是国家的首要责任。2、平等是实现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平等既是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手段。3、平等也是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它不仅禁止国家在形式上对公民进行歧视对待,而且要求国家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也应当对形式上平等导致的事实上不平等主动地进行干预,目的是为了缩小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保障公民实际上享有平等。 ④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第六章 选举与政党 1.民主的含义
2.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 3.政党的概念
4.政党制度及其代表国家 5.政党的职能与作用: 6.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 7.中国的选举制度: (1)选举方式与主体
地域代表制:是指按地理或行政区划划分选区,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来分配代表选举人名额进行选举的一种制度。
比例代表制:又称为政党比例代表制,是指选民不直接选举议员而是选举参加竞选的政党,然后由各政党根据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在议会中的议员名额的选举制度。 (2)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
8.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9.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当选国家主席的公民应年满45周岁。
10.连续任职限制:依我国《宪法》的规定,限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职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章 立法机关
1.分权学说及其实践:
2.立法机关的职权:(1)立法权;(2)财政权;(3)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