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烟台牟平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3)

2019-01-05 13:34

市卫生局给张俞强的答复中指出,市卫生局将出台《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方案》、《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患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标准》等配套规定,以法律法规的方式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杜绝医疗单位无原则的“私了”现象。此外,我市还将大力推广医疗责任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医务人员从复杂的预防心理和纠纷中

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联手公安部门严打非法“医闹”

对于非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暴力事件,市卫生局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闹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局日前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院治安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卫生部门也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由辖区派出所抽调警务人员组成医院警务室,常驻医院值勤,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各种治安、刑事案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投诉管理,加强医患沟通,要强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医务人员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化解患者的疑惑、不满和怨气,医调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切实维护好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的合法权益。

天,郑州市政府发文通知,决定成立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主要负责调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并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郑州市司法局负责

医调委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据了解,依据2010年7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调委主要职责包括: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程;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

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据郑州市卫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调解完毕。逾期未调解完毕,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一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或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解决途径。

郑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先生说,依据《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郑州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质上是引入了“第三方协调”机制。另据业内人士说,医调委本身是一个中立性机构,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认可,其中,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

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常佰军 贺笑天)

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011年9月23日,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30日以第75号市政府令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充分体现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预防和处置并重,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和联动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置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引入了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设立安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要求各县(市)参照设立。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办法》规定,医调会受理调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原则上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不含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到期未能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办法》引入了联动机制,符合中央和省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精神,有利于把医患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办法》还要求,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人员利用医疗纠纷蓄意闹事的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庆市卫生局)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

司法厅文件

甘卫医管发[2010]446号

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司法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司法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保监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配合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省卫生厅、省司法厅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疗纠纷成因复杂、调处工作难度大的特点,就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第三方调解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需要极强的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人才。为了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转移功能,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建设,省卫生厅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工作的顾问,负责协助省卫生厅设计全省统保方案和保险赔偿处理办法,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与保险赔偿处理相结合的新机制,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是做好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卫生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卫生厅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参保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建立医疗纠纷调处的风险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汇编和总结,向医疗机构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完善医疗风险防控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挂“甘肃+字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设专职调解员5名,并聘请省内医学、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参与调处。同时,根据需要可在省内其它地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要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待、调查、协调处理医疗纠纷,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调处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为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提供依据,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医疗纠纷当事人遵纪守法,引导他们依法解决纠纷。要积极预防化解医疗

纠纷,及时报告医疗纠纷信息,做好医疗纠纷分析、调解资料整理和建档工作,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对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中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医疗纠纷激化并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调解,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0一0年

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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