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促使其以后不再重犯,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所属的行政公务人员因违法、违纪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属行政制裁,但有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2)对象不同;(3)形式不同;(4)救济的途径不同。 2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加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处罚与执行罚虽然都有处罚的外在形式,但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适用的次数不同。 24、行政处罚的种类:
(1)学理上的分类: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自由罚。
(2)法定的种类: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创设行政处罚的活动。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P217;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P217。 26、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2)行政处罚的管辖;(3)行政处罚的适用; 27、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A、简易程序;B、一般程序;C、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A、执行原则;B、强制措施。
28、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有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的,主要是起到预防、制止或保全等作用;
(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临时性、紧急性;(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2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学理分类:A、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强制措施;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C、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近击行政强制措施。
(2)法定分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0、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主要是为行政相对人确定了义务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3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2)直接强制。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3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催告;(2)陈述与申辩;(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5)实施强制执行。 33、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裁决的活动。
特征:(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3)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5)行政复议是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3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及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3)司法最终原则:指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终局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3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
(1) 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决 定; 36
37、行政复议的程序 (1) 申请期限:60日
(2)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3)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4)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发言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点:(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是恒定;
(3)其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行政行为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 行政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般原则:(1)法官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殊原则:(1)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2)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机关;
(3)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行政诉讼不予以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侵销、反补贴行政案件;(4)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5、地域管辖的五种情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5)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6、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的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7、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和资格
概念: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1)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起诉; 8、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类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得到法律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时成为被告。
(8)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内设机构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时成为被告,没有得到授权时,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2)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
(4)参加诉讼的方式包括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0、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证据:指一切用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为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的举证责任:A、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D、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举证规则:(1)被告举证的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合法性)
(2)被告举证的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优势证据规则:P365
1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撤回起诉的类型:
(1)申请撤诉:自动申请撤诉;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而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