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 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答: (限999999字) 答题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
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我们应加以区分。 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25分)题干显示时间:0秒
长沙鼓风机厂是国家大型骨干企业,已有40年历史。“七五”以来,国家和企业先后投入9200万元自行研制了几代产品。80年代后,该厂又独家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长风”牌鼓风机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而且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加大了培植名牌的力度。以名牌产品为纽带、名牌企业为龙头,“长风”也被当作龙头。可悲的是,当了龙头的“长风”却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大肆蚕食,假冒侵权行为极为猖獗。
假冒侵权所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极为嚣张:有的企业明目张胆地把销售部设在“长风”厂大门的周围;有的公然在自己的产品上擅自使用“长风”的商标;有的冒用长沙鼓风机厂的厂名,公然以“长风”自居进行经营活动;有的私刻该厂合同公章,擅印该厂的订货合同书;有的盗用该厂的产品说明书;有的厂家为了“证明”自己的生产能力,竟然把长风厂的照片堂而皇之地印在自己产品的样本上。如长沙市某鼓风机厂的产品样本中共有10幅照片,其中5幅就是“长风”厂生产车间的原照;有的雇人明目张胆地打着长沙鼓风机厂的牌子,在车站拦接长风厂的客户;有的甚至跑到长风厂招待所蒙骗客户;有的以长风厂名义或以极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企业名称,向各地用户发订货函;有的个体户干脆把回收的废旧鼓风机刷上新漆假冒“长风”出售,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卑劣手段使无数用户上当受骗,以至不少当地人都认为炒股票都不如炒“长风”鼓风机。
假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名牌产品的蚕食,给长风厂造成近亿元的损失。使长风厂的市场占有率从40%下降到28%,
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正在削弱。
试分析:
1.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为什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如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竞合? 答: (限999999字) 答题要点:
1.假冒商标,是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伪造或仿造他人商标用于自己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其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润。这种假冒行为直接侵犯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假冒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它本身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2.《商标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从竞争的角度讲,这类行为同时侵害诚实竞争对手的财产权利。因此,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同样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在提供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互重合、相互渗透之处。《商标法》是从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以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为规范重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规范竞争行
为为重点,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禁止和做出制裁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它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25分)题干显示时间:0秒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