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2019-01-07 12:24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2.立法上的冲突。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3.司法实践上的冲突。实践中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限制,这时将由反垄断法予以禁止。

其次,两者的统一。通过进一步考察立法目的可以看到,两者具有统一的立法目的:1.促进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知识产权法无非是通过保护知识产品的创新成果促进人们进行创新领域的投资和竞争;而反垄断法通过限制不合理的竞争行为来保证良好竞争环境,使人们能够公平竞争。2.促进消费者福祉,保护消费者利益。二者在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上殊途同归。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和反龙垄断法,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二者同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既有相互协调的共性,又有若干方面彼此冲突的个性。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探求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最终归结到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上。对此问题,笔者从法理的角度和现实立法的角度进行简单解析。

从法理学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二者得以协调的基础。对此博登海默的一句经典名言做出了最好的诠释:“我们必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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