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医院核心制度13项(2)

2019-01-07 12:35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床位分管医师负责术前各项医技检查准备,汇报病史,整理记录讨论意见,分管主治医师审核认可。必要时可请麻醉科或相关专科医师参加。

3、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畅所欲言。科主任或主持人总结的规范讨论模式,讨论重在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的掌握分析,在权衡利弊得失,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各级负责人慎重,综合决策,要充分认识手术安全、手术预后,麻醉及手术中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及相应防范措施以及术中注意事项等。坚决反对讨论走过场的敷衍了事伪科学做法,更要严禁不顾能力,不计后果的超范围手术,把关的责任人为科主任及麻醉科主任。

4、医院建立术前讨论责任人制度:甲、乙类手术为科主任或具有医院认可的副高职称以上的对应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特殊手术,复杂诊断不明的探查性手术,再次性手术,新开展手术及涉及脏器切除或影响功能等的手术为分管院长或医务处主任。

5、需报院部参加和申报审批的择期手术: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中非急诊的甲类手术;年龄≥70周岁,小儿≤3周岁或基础疾病多,夹杂症复杂,脏器功能差,手术风险特别大的病人手术;复杂、诊断不明的探查性手术;再次性手术;新开展手术,项目;涉及脏器切除或影响功能的手术;需多种或外院专家协作参与的手术以及领导干部、台胞、侨胞、外籍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手术。

6、对予手术适应症不明确,禁忌症较明显或手术风险特别大,而病员及家属态度坚决的所谓“事到尽头博一起”的个别病人,提倡在术前充分讨论,做好防范措施基础上的术前公证。

7、术前讨论结束后由讨论责任人牵头,相关医师共同参加的术前谈话和签订手术同意书工作,要求是及时、谈透到位。使患者或家属在充分知情同意基础上自觉理解、支持、配合。

六、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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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1、 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⑴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

⑵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⑶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上是否合乎要求。

⑷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线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手术切除的组织,原则上均应送病检。

2、有关科室查对制度 ⑴检查科室查对制度

①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②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③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④检验后,复核结果。 ⑤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 ⑵血库查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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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②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③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查对。 ⑶病理科查对制度

①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②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③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

⑷放射线科查对制度

①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及目的。 ②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姓名、科室, ⑸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

①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 ②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③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④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⑹特检科室查对制度

①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②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③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住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⑺药房查对制度

①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②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③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

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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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查对姓名年龄; 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七、分级护理制度(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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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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