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019-01-0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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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作者:刘谊

来源:《财讯》2017年第07期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2017年4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准则》),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计量和报告提供了标准。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发现其存在一些小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政府会计 公共基础设施 会计核算 引言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2017年4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准则》),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计量和报告提供了标准。我国最先出现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规定是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此次《准则》的推进也说明了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从公共基础设施的征求意见稿到准则颁布经历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可以看出准则颁布比较匆忙。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发现其存在一些小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公共基础设施的账务处理

《准则》一共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和附则。公共基础设施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公众的需要而控制的,且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构成部分;(2)具有特定用途;(3)不可移动。在确认公共基础设施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则计入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公共基础设施时初始计量按取得时的成本计量,账务处理如下:借:公共基础设施;贷:有关支出科目。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包括折旧、日常修理、改扩建及大型修缮、调出、捐赠、报废毁损等。除通过维护能使其性能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并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外,都要计提折旧,且不考虑预计净残值。账务处理如下:借:当期费用;贷: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的修理费用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条件的则计入当期费用。当政府部门存在资产的调出或捐赠时,转销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或捐赠方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公共基础设施的报废、毁损按《准则》要求做出的账务处理如下:(1)转销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贷:公共基础设施。(2)取得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支付相关费用。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银行存款等。(4)转销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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