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会分支机构。
第十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办法:
(一)由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向推荐单位发出推荐邀请函和推荐通知,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通知要求,组织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候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者 下同)的筛选、推荐工作;
(三)被推荐企业按照推荐通知要求在民营科技贡献奖网上信息申报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完成相关材料准备,并打印出2份纸质材料,汇总至推荐单位;
(四)推荐单位审核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寄送至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推荐单位对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负有责任。被推荐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如已获得奖励,则撤销其民营科技贡献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在中促会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被推荐企业不得再次被推荐;被推荐企业的推荐单位停止推荐资格一次。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评审采取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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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设奖励委员会,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最高决策机构。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部门、知名科技专家、经济专家、知名企业家、中促会理事会领导以及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资金捐赠人等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指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议、批准最终获奖企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服务者);
(四)审批奖励经费预决算;
(五)研究决定对重大评奖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知名经济学家、企业家、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单位的专家、各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分设三个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家评审团; (二)根据每年推荐情况,从专家评审团中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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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申报材料,评出获奖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为保证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推荐民营科技贡献奖候选人。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遴选程序包括: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企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服务者)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 (四)获奖候选名单在中促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五)中促会举行颁奖大会公布获奖者名单,并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议实际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确有困难无法出席会议者,可委托同领域资深人士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最终获奖人选名单在中促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经核实后没有问题才能进入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当评审专家与候选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其做出公正判断的关系时,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评审专家有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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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行为,由评审委员会委托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促会通过举办相关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媒体报道、出版专刊等形式,对获奖者的主要成果和贡献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可根据需要提供投资推荐、国际合作、品牌推广和法律咨询等专项服务。
第五章 评奖异议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详细说明异议内容; (二)提交异议的事实依据;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异议。在公示期或评奖后提出异议的,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委托推荐单位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对于特别重大问题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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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由中促会募集,设立“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项资金”。成立由中促会及捐赠人组成的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6年6月1日经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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