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根据保险的理赔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对保险标的物法律上的权益。本案例中货物在从仓库运至码头的过程受损,根据CFR术语的解释,货物此时还未装上船,所有权依然归卖方所有,因此即使买方已经购买了保险,但由于没有保险利益,不能得到赔付。
2.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参考答案:
(1)海水渗入货仓造成部分损失术语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2)船只修理的费用和船员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3)被火烧毁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4)被水浸湿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灭火导致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投保CIC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负责。
3. 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参考答案:
根据保险的仓至仓原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本案例中货物在60天内已经被转运和再分配,仓至仓早已终止?
第十章 票据
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甲乙和银行三方都应对丙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丙的前手,在票据行为中,前手对后手负有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者必然会被付款的担保责任,票据如遭拒付,后手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追索到持票人。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要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在破产之后要承担相应清理责任。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案例:
1.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持票向付款银行收取票款,如付款银行在国外的,则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2.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参考答案:
部分国家的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有把远期D/P当做D/A来处理的习惯,本案例中进口商或许与A银行有业务关系,而A银行习惯将远期D/P做D/A处理,这样进口人可以获得融资。但我方不宜答应此条件,因为代收行如果由买方指定将不利信息沟通,D/A也会给我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combined bill of lading)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斯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参考答案: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银货两空,风险很大。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运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应关心货物安全。所以,在出口
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同时应掌握提单的物权,本案例A公司的失误在于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导致放弃了物权,同时采用FOB术语导致承运人不可控。
第十二章 信用证
案例:
1.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即使在开证后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因此开证行理应支付货款。
2.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指定议付行交单议付,指定议付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议付行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议付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开证行这样处理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