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3)

2019-01-07 15:10

监狱分类与罪犯分类互为依托,监狱分类是罪犯分类的必然要求。我国监狱分类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监狱建设标准》过于笼统,对监狱只有按关押规模的分类(分为大、中、小三类),没有体现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理念,没有根据戒备等级、监狱功能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设施、装备标准。二是监狱行政隶属关系不统一,既有省属监狱,又有部属、市属监狱。各地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性造成市属监狱的经济条件和运行状况差异较大,市属监狱与省属监狱在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上的差距较大。三是按功能进行监狱分类不规范。按功能进行监狱分类是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省(区、市)设有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监狱(监狱中心医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对监狱进行科学分类。按照警戒程度,实行高、中、低度不同戒备等级;按照功能划分,建立新收罪犯、即将刑满释放罪犯、老残病罪犯的监狱(监区)。对于不同警戒程度和类型的监狱,要配备相应的狱政设施、技术装备和确定监狱人民警察比例。??建立与完善监狱与罪犯分类制度?是全国监狱工作?十一五?的主要目标之一。《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监狱戒备等级标准,把监狱划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等级监狱,在警力、设施、装备等方面实现安全防范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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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增强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罪犯收押监狱(监区)的建设,为罪犯分类和按戒备等级关押打下坚实基础。??组织实施全国监狱系统特殊病犯监区建设规划??按照监狱戒备等级分类,制定相应的监狱技术装备标准?。

因此,要尽快修订《监狱建设标准》,按照不同的戒备等级和不同的功能设置不同的监狱建设标准和监狱技术装备标准。为了显示刑罚的统一性、严肃性,监狱应该在一个较大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就目前来看,以省为单位统筹较为适宜。因此,应该逐步撤并市属监狱,市属监狱转为省属监狱。要加强新收犯监狱和老病残犯监狱建设,力争每个省(区、市)都设有专门的新收犯监狱和老病残犯监狱(或者监狱中心医院)。

(二)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

罪犯分级处遇是罪犯分类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罪犯分类工作的自然延伸和必然要求。1989年,司法部劳改局在总结部分监狱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则,开始实行分级处遇制度。大部分省份根据部局的规定也先后制定了罪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我国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分级处遇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分级处遇制度应有的作用。二是分级处遇的内容不确定,处遇奖惩的范围和幅度太小,仅体现在会见、共餐等有限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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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处遇没有拉开档次,级别之间的差别不明显,激励作用不明显。四是没有实现动态管理,一个罪犯从始至终的处遇也没有多少变化,对罪犯的激励作用有限。五是表扬、记功用的过多过滥,准予离监探亲几乎没有使用,物质奖励用的也很少。

推进和深化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建设的要求,已经进入到我国监狱工作的规划。《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探索对罪犯的开放、半开放处遇方法。进一步丰富分级处遇内容,完善分级处遇制度。??根据分级处遇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动态服刑的制度。?《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规定要?进一步规范罪犯处遇制度,完善罪犯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等规定,充分发挥处遇的激励约束作用,切实避免处遇的随意性。?

因此,要切实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与规划纲要,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为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做好必要的配套和准备工作。首先要拓宽处遇奖惩的范围,拉开处遇级差,除了在会见次数、时间,亲情电话次数,共餐次数、时间,外出参观,特许离监方面体现差别待遇,还要在自带、接收物品的数量、种类,劳动时间、岗位、报酬,监狱娱乐健身设施的使用,借阅图书报刊的数量、种类,活动的范围,住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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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施,互监制度,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方面面体现处遇的差别。其次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积极改造的罪犯要提高其处遇级别,消极改造的要降低其处遇级别,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三)建设罪犯分类工作的专业队伍

国外的罪犯分类机构一般都配备有足够的各方面的专家,包括医生、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处遇部代表、保安部代表等,组成罪犯分类委员会。分类委员会除负担一定的调查分类任务外,还负责向监狱附设的分类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培训分类工作人员,提供其他援助。我国的罪犯分类工作存在从事罪犯调查分类的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在完善罪犯分类机构的同时,要加强罪犯分类队伍建设,吸纳专业人员进入分类队伍,加强罪犯分类业务培训,提高分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增强监狱政策的协调性和灵活性

罪犯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是监狱行刑个别化的具体体现。上级机关在制定政策时要注意增强政策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区分不同类型的罪犯、不同类型的监狱,充分考虑罪犯的差异性,避免搞?一刀切?,避免出现?一个监狱生病所有监狱吃药?、?一类罪犯生病所有罪犯吃药?的现象。

作者:郭建,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尚 波(1977-),男,汉族,河南唐河人,法律硕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研究所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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