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暂行规定(草稿)

2019-01-07 15:11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需要,全面推进我院学生整体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根据我校《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本科学生方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2、以班级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学院各类奖学金。 1、上一学年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留级、试读或休学者。

第四条 师范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用同一种评定办法,但分别享受各自所定的金额数。学院奖学金所设奖项可重复享受,但如已享受学校同类奖学金则不再重复享受学院奖项;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在学校奖学金评定结束之后。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主要按上一学年的成绩评定,申请材料中所附的获奖证书的日期必须在上一学年内。一年级学生不评定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获奖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设置及获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

此奖项为表彰在上一学年内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且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

1、获奖条件:评奖范围为综合绩点在所在班级20%以内的学生,上一学年挂科的学生不参评。三、四年级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2、奖励金额:师范类600元,非师范类1000元。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级“学习优秀奖”者,只进行表彰,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二、学习优秀奖

此奖项为鼓励在上一学年内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而设立。

1、获奖条件:上一学年内所有文化课绩点名列本班前10%,上一学年挂科的学生不参评

2、奖励金额:1000元。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学习优秀奖”者只进行表彰,不再给予物质奖励;已经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奖”者本项只奖励500元。

三、模范学生干部奖 1、获奖条件:

(1)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社团干部满一年,且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善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3)任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签到和值班出勤率在90%以上。 (4)积极组织并参与学院的相关活动。 (5)每个班级或社团评选一名模范学生干部。 2、奖励金额:每人500元。 四、竞技优胜奖 1、文体类:

一等:凡参加校级文艺表演、体育活动、辩论赛、演讲比赛、朗诵比赛、

书画比赛等,获团体前三名则集体奖励500元,获个人前两名者每人奖励200元。

二等:凡参加院级文艺表演、从师从业技能大赛、体育活动、辩论赛、

演讲比赛、朗诵比赛、书画比赛等,获团体第一名则集体奖励300元,获个人前两名者每人奖励100元。

2、科技类:参加院级及以上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科技发明、专业学术论文、教学设计和社会实践等,获团体前两名集体奖励600元,获个人前二名者每

人奖励300元。

五、突出贡献奖

此奖项为表彰在上一学年度承担学院团学工作创新型项目研究,并获得突出成就,成果达到实用标准的集体或个人。依据实际使用价值每个项目奖励500——2000元。

六、外语优胜奖

1、上一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每人奖励300元;

2、上一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总分70%以上(含70%)者,每人奖励200元;

如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则不再奖励国家四级,此奖项为在校期间一次性奖励。 七、先进集体奖

此奖为表彰在上一学年内在思想表现、学风建设及工作开展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班集体或挂靠本学院的社团组织。表彰班集体的班数不超过本院参评班数的20%,表彰学生社团组织1个。 1、获奖条件:

(1)全班同学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2)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固,有优良的学风。

(3)学生干部能够团结一致,发挥带头作用;

(4)学生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方向明确,表率作用突出; (5)评选学年度组织机构健全,能够积极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2、奖励办法:每个集体给予800-1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1、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安排进行,各班由班主任负责,吸收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和三名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学生代表须由本班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奖学金初评工作。

2、奖学金评定要严格按照《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评定结果须向全体学生公开。

3、凡发现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除取消相关学生当年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外,对情节严重者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各班在评定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将由本人和班主任同时签字确认的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分团委书记办公室。

第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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