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2)

2019-01-07 19:10

为,我们应该如何矫治?目前法律提到的矫正未成年人的机构就是“工读学校”,从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的特殊形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矫治的责任,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上学,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工读学校出现了萎缩现象。由于工读学校收费受限,一些学校就采取建工厂的方法,让学生边学习边劳动,只能依靠孩子的干活才能继续学校的正常运转。在很多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中,一个城市才有一所工读学校,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工读学校的萎缩,以及入学时的“家长、学校、公安三方同意”的条件,使已经沾染了不良行为的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矫治。即使现在有的省份规定了,不允许学校开除尚在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内的学生, 但由于普通学校没有对不良行为进行特殊矫治的功能,结果往往是其他学生受到了不良少年的影响,而这些少年也没有变好,甚至有的学校只是名义上让他们上学,实际上却不管不问,反而放纵了他们的不良倾向的发展。因此,加强工读学校势在必行,当然,应当改变现有的这种只是限制自由的管理模式,为少年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4、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

从调查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共有14个。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强奸的有6个;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个;50岁左右强奸的有4个;其中有12件发生在农村。在这类性侵犯案件中,犯罪人一般都是儿童的邻居、同村人或老师(只有一个例外,女童被不知名的老翁抱到村边强奸),往往利用儿童比较单纯的心理,以给零花钱、糖果等为诱饵或以关心学习、同情家庭遭遇等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

这种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这种现象和农村老人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农村老人常常随子女生活,子女不在一起的,老人就少有机会在一起;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旧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谈论,不敢或不能再婚。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在加上小孩子往往容易控制,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的女童实施性侵害。 5、受到性侵害后未成年女性生下的孩子由谁来抚养

在138个被报道的案例中,虽然只有4件案件中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后怀孕并生下孩子,而且其中有1个夭折。但是,在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之后,这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并予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3个案件中,女孩和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很大的生活困难。女孩自己就是未成年人,还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照顾,而生下的孩子更是需要抚育。就这3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有1个是由女

孩自己来照顾(案发时女孩已满16岁),但也是靠乡亲和好心人临时性的捐助;其他2个案件中,均没有提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可以想见,对于女孩的父母或亲戚,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物质上,对这种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不会乐意的去照顾;而加害人因为受到刑事处罚,也不可能让他承担抚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考虑对这些孩子启用国家监护制度。 三、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救济及问题 1、报案难

在发生了性侵害之后,如何正确的面对这种现实?哪些人可以帮助孩子?应当有什么样的补救措施?这些都是最急迫的问题。然而,对问题的回答却并不令人满意。当孩子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很多父母却选择了隐瞒,他们认为这是很丢脸的事情。由于我国传统的“处女”情结还很有影响,尤其是在比较闭塞的乡村,女孩失去贞节,不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是有了“缺陷”的女孩子,背后的指手划脚使女孩和其亲属不得不承受犯罪之外的沉重压力。一位父亲就无奈的说:“女儿家出现这样的事情,毕竟是见不得人的‘丑事’,尤其在农村,谁敢自己往外面说啊?而且,说了也白说。女儿被人糟蹋了,痛的是你自己心头的肉!” 还有一位家长,她的女儿在学校遭到性侵害后,说:“我不敢再跟学校闹了,问题解决不了,反倒闹得谁都知道了,怎么办?”在一个案件中,女孩遭到不良少年的强奸,但受害者在遭受犯罪的侵害后,还不得不忍受同学和邻居的背后议论,无奈之下去了另一个地方读书。在案例中可以看到,在遭遇到性侵害之后,很多女孩会变的自闭,不愿与他人交往,除了犯罪本身的影响外,社会氛围的不宽容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舆论的不公平对待,原本就使报案较难;而当加害人是亲友时,告发的难度就更大了。有些人认为,孩子受到家人或熟人的奸污,虽然严重触犯了“禁忌”,但不能算是犯罪,而且这种“乱伦”的事情最好是接受补偿后隐瞒了事。有时,受害女孩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压力,迫使她三缄其口,否则,女孩则会成为家里的罪人,这种案件中报案率就更低。在一个父亲强奸女儿的案件中,全家人就此事召开了家庭会议,到场的家人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并提议,只要父亲肯当面认错,孩子和她的母亲也就原谅他了;另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为“捞出”犯罪的爸爸,孩子的姑姑和其他家人竟然指使被害的孩子翻证,试图把这个案子瞒下来。 如果案件中被害人不只一个,即使有些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其他的父母仍然坚持不报案;或者,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也不配合,不做笔录;有些案件中,所有受害人的父母竟然出奇一致的保持沉默,直到侵害人因为其他罪行被逮捕后才供出强奸案件;更多的情形是,父母和侵害人私了,因为私了不成或其他原因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提出过私了的案件总共有32个,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熟人犯罪的案件中,而且由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的

就有11个,这种在法律之外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意识可见有多强烈。 2、报案难,立案也并不容易

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发生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受到侵害的人数比较多。从侵害的持续时间来看,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犯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其中,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相对更长,平均在3年左右;从侵害的人数来看,被害人数多也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往往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10.8人。也就是说,在每一个案件中,平均就有10个孩子成为受害人。这个特点说明了,对这类案件的敏感度以及侦查手段方面,却应该提高。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就立即立案,而是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但是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这样的标准却并不适合。因为当孩子受到伤害后,她不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怎样保存证据,也不知道哪些是证据。而有些孩子因为年龄太小,遇到性侵害这种事情,都不知道这是对她的犯罪。在一个案例中,当事后问起孩子老师是如何侵犯她的时候,她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老师在做什么,“以为在做俯卧撑”;还有的孩子对发生的事情全然不懂,当母亲问孩子的内裤怎么脏了的时候,孩子只说“是一个盖房子的叔叔小便在自己的裤子上的”。孩子就连这种行为的性质都不知道,更理解不了犯罪、权利、救济、保存证据等等是什么意思,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时候基本上都没有第三者在场,也就不可能让其他人来作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孩子来提供证据显然是不现实的,对几岁、十几岁的孩子也是不公平的。还有一点是,案件的加害人,往往都和受害人有一定联系,老师、家长以及其他亲属,就是孩子生活范围内最重要的人,假如发生了对孩子的侵害行为,小孩会害怕,因为父母、老师就是生活中自己能依靠的全部,如果去报案了,他们会怎么处罚自己?如果他们不在了,自己该找什么人去?基于各种考虑,即使年龄大一点的孩子也可能不敢报案。而在这种案件中,孩子的保护人出于各种考虑,也可能不报案。在调查的这些案例中,父亲或近亲属长辈对女孩性侵害的(共有14个),除了一个案件中是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以外,其他都是孩子自己(有8个),或事发后很久才了解情况的孩子的姑姑、表姐、邻居等报的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孩子或者家属、邻居来提供基本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应当立即进入立案程序,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侦查案件,而不能等孩子提供证据。要加强立案程序中侦查机关的力量,从而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样也就增加了对孩子性侵犯的犯罪成本,以此来减少这种犯罪。而如果按照现有的立案

标准,无疑会既放纵了罪犯,又对本来已经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在调查的一个案例中,5岁女童遭到猥亵后,其家人8天才报案,公安机关称,时间过久,导致证据无法固定,嫌疑人又始终否认有猥亵行为,因而事实无法查清,不予立案;在受害女童的父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经过调查,检察机关也认为没有认定犯罪嫌疑的有力证据,因此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而被害人的父母拖延8天之久才报案,是因为侵害人是他们家的熟人,刚开始想私了,后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才报案。

3、这类性侵犯的案件,取证很困难

这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被害者年幼无知,自己并不知道保护证据,而这类案件往往是时隔很久才被发现,证据早已灭失;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奸淫幼女行为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显然没有人证;多数犯罪嫌疑人又利用与女童熟悉,施加其对女童的权威,以哄骗和威胁等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过程中没有暴力行为,没有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而幼女处女膜完整,没有精液等遗留物。公安机关靠什么来认定?能只靠幼女的陈述吗?幼女的陈述能不能作与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同样的效力?《刑事诉讼法》中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被害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能否说清楚是谁侵害自己、怎样侵害自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在一个案例中,两名5岁的女童告诉家长有一个中年男子摸了“尿尿的地方”,并且到晚上一直感到“有点疼”,父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警察认为,幼童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医院的诊断表明孩子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又没有目击证人,因而决定不予立案。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案情本身的隐蔽性和迟延性,不应该如此忽视儿童的证言。《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最重要的就是儿童的意见可以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对儿童证言的怀疑态度,这种做法是应当改变的。 4、取证时要避免“二次伤害”

由于孩子的证词在此类案件中很重要,取证也就不可避免。但是,在询问孩子时,应当尽量采取有些国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再受到伤害,孩子就不应该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连续不断地追问受害的情形,第一次询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在接受调查中,还应当由家长、教师或其他孩子熟悉的人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适和恐惧感。

这种“一次成像”或叫做“一站式”做法,是防止未成年人在诉讼中遭受“二

次伤害”的有效办法。当孩子遭遇到不幸后,心灵上已备受摧残。如果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还要忍受公安机关的反复询问,检察机关的反复核实和法庭的调查,就可能使孩子一次次地被迫回忆不愿回忆的过去,心理上经受的痛苦和煎熬可想而知。尤其当她们不得不与加害者对簿公堂的时候,由于性侵害行为发生在两人之间,在场的惟一证人只有受害的女童自己,很可能受到加害方的反咬一口,说她撒谎,在作伪证。例如,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就“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一口咬定阿群(受害女童)脑子不清楚,报警人天黑看错了,所以误认了自己。”即使父母在场,强大的精神压力也会使女孩难以承受;要是法庭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被无罪开释,这对她们幼小的心灵更是一次重创。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询问时,都采用的是笔录方式,孩子就不得不一次次的接受询问,应当改变现有做法。

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或取证的时候,还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权。当这类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应当采取很张扬的方式,否则大张旗鼓的调查,就把被害人的隐私暴露给了周围的人,而这种事情本来就是让女孩子觉得很丢脸的事。周边舆论的影响,会使这个孩子无法立足。因此,在调查犯罪时,必须时刻注意保障孩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对受害者的赔偿

从调查的案例来看,有些案件中因为加害人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被害人的监护人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但是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被告人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审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遭遇不幸的孩子虽然可以得到物质损失和身体伤害的赔偿,但对于精神上的伤害却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在这种案件当中,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恰恰是精神上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事案件中只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害,没有精神损害的补偿。这些规定都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应当重新给予考虑。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天灾来临4装备攻略(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