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水东大桥及丽青路三期改建工程项目
投 标 书
致:丽水市区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第 I 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叁仟零伍拾玖万叁仟壹佰肆拾捌元(30593148元)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工作。
2、第 I 合同段由K2+ 089.532 至K3+ 814.448 ,长约1.7km,技术标准:公路二级, 水泥混凝土 路面。有立交 / 处;大中桥 1 座,计长460 m;隧道 / 座,计长 /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保证将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 20 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90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前,本投标书始终将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按投标须知第23条规定对投标价算术错误的处理;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7 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金,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___宁波市和义路渔浦巷17号____
邮 政 编 码:_315010__ 投标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电 话:0574-87366304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传 真:0574-87366304 (职务、姓名)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 2002年1月18日
投 标 书 附 录
序号 事 项 1 2 3 投标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 发开工令期限 (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 4 开工期(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 工令之日算起) 5 6 7 8 9 10 11 12 14 工期 拖期损失偿金 拖期损失偿金限额 缺陷责任期 中期(月进度)支付证书最低限额 保留金的百分比 保留金限额 开工预付款 支付时间 43.1 47.1 47.1 49.1 60.2 60.3 60.3 60.5 60.15 20个月 合同价格的 5000 元/天 合同价格的10% 12个月 人民币100万元 月支付额的10% 合同价格的5% 合同价格的10% 中期支付证书开出后的14天 最后证书开出后42天 15
投标书签署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付款额的利率 60.15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1.1 7天内 合同条款 数 据 —— 10.1 41.1 人民币30万元 合同价格的10% 21天内 投 标 银 行 保 函
致:__丽水市区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____
鉴于_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_(下称“投标人”)拟向_丽水市区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_(下称“招标人”)送交关于丽水市水东大桥及丽青路三期改建工程项目的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下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投标须知第23条规定的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的处理; (c)如果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1)未能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2)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抬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保函在按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签字)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授 权 书
致: 丽水市区绕城公路指挥部
本授权书宣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文华_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的经理周朝阳为我单位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丽水市水东大桥及丽青路三期改建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标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公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风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定为 2.3 ?;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 100万 元,保险费率暂定为 5 ?。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5.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有些细目数量虽未标出而要求填入总额价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总额价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个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7.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细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8.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方面的算术差错,按投标须知第23条规定处理。
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
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0.承包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
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之中。
11.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
第52条和58条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业主批准后指令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为10%的不可预见费。 12.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