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认真研究和制定预防司法人员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要制定政法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和规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有关奖惩规定,把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落实到人。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监督作用。认真总结推广一些地方人大评议执法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必要的法律程序,使人大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行使。要实行司法公开,采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警民联系制度等多种形式,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针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政法各部门工作的特点,加强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
要定期开展政法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整顿和执法检查。整顿和检查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特别要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整肃纪律作风、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重点查办执法犯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重大案件,下决心坚决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以警示干警,取信于民。
六、健全和完善政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目前,政法部门警力不足、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要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增强政法干部队伍的战斗力,保证政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政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今后要注意从党政机关选调不同层次的优秀干部到政法部门工作。在这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要进行余缺调剂,为力量薄弱的政法部门充实一部分人员,以缓解当前基层警力不足的矛盾。要从这次军队裁员的转业干部中,择优选调一部分人员到政法部门工作。要结合干部队伍结构调整,通过公开招考和组织考核,分期分批从现有干部队伍中挑选一批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干部,经过岗前培训后充实到政法基层部门工作。也可通过考试从下岗职工中录用一部分优秀分子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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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门工作。在政法部门内部,要结合机构改革,精简上层,充实基层。
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政法部门经费保障问题。今后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支持贫困地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事权划分基本原则和现行财政管理规定,有利于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经费保障制度。政法部门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管理经费,接受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继续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政法干警有关津贴,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政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津贴标准,尽快建立政法干警保险制度,提高政法干警抚恤标准。要优先解决政法干警公费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工作需要,司法干警应统一着制式服装。
各级政法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严禁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办案。
要努力为政法干警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办案,支持政法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坚决反对执法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慎用警力。严禁滥用枪械,不得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干预和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对秉公执法的政法干警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惩处。对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而牺牲的政法干警的家属,要做好抚恤工作。
七、切实加强党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要用更多的精力抓好队伍建设。各级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抓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队伍管理。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的职能作用,使之紧密配合,形成抓队伍建设的合力。要重视和加强政法机关政工部门的建设,配强配齐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同级副职兼任或由同级副职干部专任。政工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担负起抓好队伍建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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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抓队伍建设软弱无力,屡屡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要果断进行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法委员会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好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配强配好各级政法委员会书记。各级政法委员会的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一般不得兼任同级其他政法部门的领导职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并支持各级政法委员会发挥好协管政法干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委员会的政工部门,要明确职责,配强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理顺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更好地承担起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和指导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职责。地方各级政法部门继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地方党委决定任免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同意。组织部门、政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之间,都要从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的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而努力工作。
要把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队伍建设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行抓党建、带班子,抓党员、带队伍。要切实解决基层政法部门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政法基层单位都要建立党支部,没有条件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可设立政法联合党支部,加强对基层党员、干警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迈向新世纪的征途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政法部门要把握全局,着眼长远,立足当前,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每年集中解决一二个突出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全面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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