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2018年信访稳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4)

2019-01-10 11:46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 分数 计分标准 得分 扣分项: 1.发生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正式通报追究的的上访及丢丑滋事事件,本项不得分。 2.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信访局驻京办登记、交办的进京个体上访,每发生一次,扣6分;集体上访每发生一次,扣20分。 3.到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能源集团集体上访,每发生一次,扣10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15分。到以上机关的个访,每发生一次,扣3分。 4.到能源、集团公司集体上访,每发生一次,扣7分;造成重大影响或丢丑滋事事件的,扣10分。到能源、集团公司的1.集体上访。 个访,每重访一次,扣2分。 (1)控制到筹建处集体上访。 5.在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发生赴省进京(2)杜绝赴省进京集体上访。 集体上访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丢丑滋事2.个体上访。 责任 事件的,扣20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控制到筹建处非正常个体上访、重复上目标 60分 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个体上访造成重大访及缠访; (60分) 影响的,扣15分。 (2)严格控制进京非正常个体上访。 6.能源及以上机关要求限期处结的案件,3.案件处结。 未按时处结或未按规定上报结果的,每按期处结并上报上级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件次扣2分。 案件。 7.发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一般规模(30-100人)、较大规模(100-300人),发生一次,分别扣20分、25分。 8.发生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每发生一次,扣15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9.发生由信访引起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极端事件的,扣30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10.发生到集团公司及以上机关集体上访,涉事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按照要求及时到现场做工作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加分项: 1.一年以上信访积案化解率达到90%,多化解一起加2分。 2.以上发生的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涉事单位处理及时、处置到位,未造成较大影响的,酌情加3-5分。 3.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成果,在能源及以上机关做经验交流,每次加5分。 4.承办集团公司信访工作会议单位1次加3分,承办能源公司信访工作会议单位1次加2分。 总加分项最多加10分。 说明:1.各项扣分扣完标准分为止。

2.对结而不服的缠访老户,影响较大的酌情扣分。 3.对咨询政策、提合理化建议的,一般不列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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