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在发行文件确定的债券分销期内,承销商可以向直接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分销所承销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分销结算服务。
第四十六条 分销期内,分销卖出方根据与分销买入方的分销协议,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录入“债券分销”指令,对手方确认后形成分销结算合同,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结算。 第四十七条 分销期内,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发送分销指令,可以采取应急方式办理。填写“分销应急指令书”(见附件15),签章加密押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核对密押无误后办理。
第四十八条 债券分销截止日后,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停止办理分销结算。 第四十九条 债券承销额度和投资人分销认购的债券额度均记在债券账户承分销科目内。承销机构和认购人如需查询承销额度或分销认购债券余额,可选择“债券额度”栏目输出相关对账单据。
第五十条 债券承销款足额缴款,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中央结算公司于债权债务登记日办理债权确认,流程如下:
(一)企业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为缴款日,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16)。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债权确认。如缴款日当天中央结算公司未收到“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则以实际收到“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日期为准,办理债权确认。
(二)发行人需通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签章的“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扫描件。中央结算公司于缴款日15:00以前或缴款日之前某个工作日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到账确认书的,于缴款日日终办理债权确认;缴款日15:00以后或缴款日之后某个工作日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办理,该债券后续手续依次顺延。
(三)如发行款未足额缴款,发行人应在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列明未足额缴款承销机构名称、未缴款承销额度,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对于确认未缴款的持有人及其未缴款部分债权不予确认。
(四)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部分承销额度,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作后续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签发“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债券初始登记的时间以上述确认书上确认的时间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应妥善保存簿记建档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询价记录表、集体决策文件、“簿记建档发行情况一览表”、“认购额缴款额汇总表”、“债权托管情况汇总表”(如有)、“上海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如有)、“深圳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如有)、发行应急申购书、托管应急申请书、其他投资人的申购意向函、调整申购意向函、调整记录及说明文件、相关重要协议文件等文档,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簿记建档场所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簿记现场登记记录、“簿记建档发行情况一览表”、“认购额缴款额汇总表”、“债权托管情况汇总表” (如有)、“上海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如有)、“深圳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如有),应急原因说明书以及簿记管理人所提供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意向申购函、发行应急申购书、托管应急申请书、
各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文件、调整记录及说明文件、包销一览表等重要文档的复印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五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提供发行操作业务培训服务。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关于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分销缴款、信息披露等未尽事宜均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发改委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