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2)

2019-01-10 12:05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分管局长直至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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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局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协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人员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五)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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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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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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