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