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分析(5)

2019-01-10 14:46

国际检察处指控上列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在起诉书中列出了55项罪状,其中有些是针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则是针对部分被告提出的。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驳说,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责任。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正式受理国际检察处的起诉,并驳回了被告的异议,依《宪章》规定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宪章》第3条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项罪状,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法庭均有管辖权: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为,此种虐害行为系于执行或共谋归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罪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国之法则在所不问。

按照该《宪章》的规定,上述罪行都是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罪行,被告的官方地位,遵从政府或上级命令,都不能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

经过两年半的审理,法庭在调查了大量证据(有419人出庭作证,书面证据达4 336件)的基础上,逐一驳回了为被告辩护的律师所提出的辩护理由。1948年11月4日法庭作出了最后判决。被告中除松冈洋右和永野修男在审讯中死亡、大川周明因患精神病而中止受审外,其余25人全部被判为有罪。其中,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武藤章等7人绞刑;判处东乡茂德20年徒刑;判处重光葵7年徒刑;判处其余16名罪犯无期徒刑。 〖评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与纽伦堡审判一样,在国际法上,尤其是战争法上是一种历史性的创举,它确立了追究首要战犯的国际刑事责任,这对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在应该受到惩罚的战犯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逃脱了审判。从日本投降至今,在日本总有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从暗地里到公开、从小打小闹到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地为其侵略战争辩护,试图篡改历史。东京审判铁案如山。它已经证明并且还将证明,发动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战争罪犯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 〖问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在国际法上有何意义?

19. 特莱尔冶炼厂案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国家责任 〖案情〗

特莱尔冶炼厂是一家由加拿大私人经营的北美最大的冶炼厂,位于美加边界线附近的英属哥伦比亚。它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由于所提炼的矿物含有硫磺,烟雾排入大气后变成二氧化硫。到1930年,每天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达600吨至700吨。这股有害气体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进入美国,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等农牧业损害严重,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跨界污染事件,从而引起美加之间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争端。由于私人提出的索赔多年没有获得满意的解决,从1927年起,美加开始外交谈判,并在1931年达成共识,成立混合委员会解决该问题。同年,该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截止到1932年1月1日,特莱尔冶炼厂给美国方面造成的损失将达到35万美金。加拿大政府表示同意支付35万美金作为对美方全部损失的赔偿,但这一建议遭到美方拒绝,该争端未能得到解决。此后,特莱尔冶炼厂采取了一些控制排放的措施,使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逐步减少,到1937年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已下降到不足1930年排放量的一半。但是,华盛顿州所蒙受的损失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新的污染源也依然存在。

21

1935年4月15日,美加两国接受委员会的建议,签订了一个特别协定(《渥太华条约》),设立了由比利时人霍斯蒂任主席、美加各自任命一名科学家为仲裁员的特别仲裁法庭,请求法庭裁决以下问题:(1)特莱尔冶炼厂给华盛顿州造成的任何损害是否是从1932年1月1日起发生的?如果是,对此应如何赔偿?(2)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是否应要求特莱尔冶炼厂抑制今后对华盛顿州造成损害?如果应抑制,要抑制到什么程度?(3)根据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特莱尔冶炼厂应采取什么措施或制度?(4)根据对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裁决,应支付什么样的损害赔偿?协议还规定,法庭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在处理同类问题上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考虑双方谋求公平解决的愿望。 〖裁决及其依据〗

1938年4月16日,法庭作出第一个裁决。法庭指出,加拿大已根据协议对业已发生的跨国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该争端的性质是政府间的且不是以对个人实行外交保护为基础的。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第一部分,法庭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裁定冶炼厂自1932年1月1日起已在华盛顿州造成损害,损害期间确定至1937年10月1日止。对损害程度的估定问题,法庭适用了美国法院在损害与侵权案件中发展起来的原则,对美国经过证实的开垦地及未开垦地的损害赔偿要求给予了满足,但驳回了美国提出的主权遭到破坏的赔偿要求。裁决判决加拿大支付美国78 000美元,作为自1932年1月1日至1937年10月1日期间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补偿与赔偿”,并应自本报告及裁决作出之日至付清此笔赔偿金以前,附加年息6%的利息。该项裁决不得变更或修改。对于第二、第三个问题,法庭使冶炼厂接受一个临时制度,以便提供必要资料建立一个有效的永久制度以及在过渡期间避免发生进一步的损害行为。 针对美国提出的修改1938年裁决的要求,1941年3月11日,法庭作出最后裁决。它驳回了美国的要求,明确说明了争端的性质、尊重“定案”原则以及应适用的法律等问题。

法庭认为,由于国际法上缺乏有关处理大气污染问题的规则和惯例,在最近似的、可比拟的水污染问题上的国际实践亦告阙如,故可以借鉴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处理空气或水污染的先例;但国际法庭一般不得背离国际法规则而适用国内法的规则和判例,在与国际法规则不矛盾的情况下,则没有理由排除它们的适用。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州际间的准主权权利问题上所适用的规则与国际法规则是一致的。因此,没有必要讨论应根据国际法或是根据美国法律来裁决的问题。

法庭认为,本案是两国关于在一国领土内遭受损害问题的争端,而不是私人或国家代表私人提出求偿。在两国之间,如果损害得到证实,损害国就应给予受害国公平的和适当的赔偿。法庭1938年的裁决已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这一裁决具有定案效力,尊重“定案”是确定的国际法原则,美国要求对它进行审查和审议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后半部分,法庭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美国提出的1937年至1940年期间存在损害以及补偿有关调查费用的要求。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庭判定,特莱尔冶炼厂应抑制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法庭指出:“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以这样的一种做法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以致带来了由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以及该领土之上财产和生命的损害”。对于第三个问题,法庭要求冶炼厂建立一个永久的烟雾排放制度,应将排放限制在被认为能够适当防止损害的程度,并设立一个保证适应气象条件变化的调节系统。如果恰当地保持这种制度仍发生损害,则应给予一笔议定的赔偿款。 〖评析〗

?本案是一个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确定跨界空气污染应承担国家责任的著名案例。它在国际法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使用其领土或者管理其国民使用其领土而对邻国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有人认为这一案例是对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即国家行使领土主权应受限制的确认,也有人认为这是国家之间善意与相邻关系义务的确认。不管如何,这一案例的影响是巨大的。正如上文所引用的那一段经典判词所指出的,这是国际法和美国法的原则。如今,这一原则已得到普遍确认。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2条、第21条明确规定: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或控制的活动,不给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以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这就确立了一个比“特莱尔冶炼厂案”意义更深远的原则。

?本案在国际法上也受到一定批评。主要是法庭所适用的美国法律原则,尤其是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原则,在国际法上并无普遍的意义。以一国法律原则确定另一国的国际责任也不合适。此外,这一案例是以传统的过失责任为前提的,虽然它加强了国家须加以适当注意的义务,但是它与现代高度危险行为,包括环境损害行为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问题〗

(1)评析本案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2)结合本案,分析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对跨界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20. 英伊石油公司案 ——条约解释、条约的特征 〖案情〗

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1951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根据这项法律,伊朗政府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了国有化。这就引起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更大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国政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英国认为,根据两国曾经发表过的愿意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中,伊朗1932年9月19日的声明指出:对于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公约所发生的争端,愿意依照《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管辖。英国认为,该声明对于1932年9月19日以后缔结的条约也应适用,国际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

英国政府还指出:1933年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缔结的协定,既是一项特许权契约,又是伊朗与英国之间的国际条约。英国与伊朗两国政府根据该条约分别负有义务,所以,违反了该协定,即是违反了国际条约,因而也违反了国际法。 此外,英国还向法院申请了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则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理由是:伊朗的前述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只适用于该声明发表后的条约、协定的争端,而英国的要求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1932年以前与伊朗缔结的条约为依据的。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于1951年7月5日作出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决,裁定伊朗政府不得采取措施阻挠英伊石油公司照常进行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仍然在公司的管理机构控制之下进行,另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予以监督。

1952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判决: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立即终止临时保全措施。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对伊朗1932年9月19日所作出的声明的适用范围,英国和伊朗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法院承认,从语法上看,上述两种理解都是可能的。但是,法院认为,不能建筑在纯语法性的解释之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作出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是,法院管辖权应只局限于1932年声明作出以后的条约争端。

国际法院不接受英国关于1933年特许权协定既是一项契约、又是两国之间的条约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伊朗政府既不能根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负担义务。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因此,英国政府不能援引1933年协定,要求伊朗对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评析〗

本案涉及到条约的解释方法和条约的定义及特征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条约的解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当事国的意图。这一点为1969年《条约法公约》所确认。该公约规定,条约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自然而通常的意义加以解释,即通常意义原则。此外,由于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协议,因此,解释条约还应探究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考虑当事国的意图。

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法院在本案中对以英伊石油公司为一方,伊朗政府为另一方所订立的特许权协议的性质的理解,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约为根据对另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如本案的情况,伊朗不能以该特许权契约要求英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反之,英国也不能以其为根据要求伊朗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 〖问题〗

(1)条约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2)条约的特征是什么?

23

2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 〖案情〗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

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

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国际法条件下,仍不失重要性;因此,领事官员及雇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舍及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同样是深深根植于国际法的原则。

任何一国固然不负有同他国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义务,但却不能不承认那些不可回避的、固有的义务,这些义务现已被编纂在1961年和1963年的维也纳公约中,而伊朗和美国都是缔约国。

本案所请求之事的局势继续存在,揭示了有关人员仍置身于困乏、痛苦、忧虑,甚至是生命和健康的威胁之中,并因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院还不能不注意到伊美作为缔约国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的规定。

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根据本法院规约第41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基于目前情况,有必要指示临时措施,以保全所要求的权利。为此,本法院一致同意指示下列临时措施:

1.(1)伊朗政府应立即保证归还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恢复美国当局对上述馆舍绝对的控制和占有,并应按两国间的有效条约及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保证其不受侵犯并得到有效的保护;

(2)伊朗政府应立即无例外地释放一切被扣押在美国大使馆或伊朗外交部中或在其他地方作为人质的全部美国公民,并应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对上述全体人员提供充分的保护;

(3)伊朗政府应从即日起,对美国外交领事人员提供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所享有的充分的保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切刑事的管辖豁免,以及离开伊朗的自由和便利。

2.美伊两国政府不得采取,并应保证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或使解决现有争端更加困难的行动。

1980年5月24日,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伊朗的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将实质部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但这不是说伊朗国家对这一阶段的事实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的许多条款规定使领馆及外交与领事人员不可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这不仅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的普遍规则。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24

第二阶段的事实是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作人质。法院指出,根据维也纳公约,伊朗有义务立即采取一切措施尽快结束这一场侵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事件,使一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但伊朗政府没有这样做,反而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占领和扣留人质得以继续下去。伊朗政府的这种赞同和支持就使武装分子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因此伊朗再次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总之,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

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缔结了一些解决此争端的协议,人质获释。此案最终以政治方法得到解决。 〖评析〗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不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习惯法的规则,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特别保护。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义务。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 〖问题〗

(1)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 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25


国际法案例分析(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教版五年级上册句子专项练习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