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例(2)

2019-01-10 15:24

受理费10304.13元,由车辆座位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之一。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之一,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将侵犯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上交法院,并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部销毁或交给正泰股份公司;3、斯达分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乐清分公司、施耐德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施耐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前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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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正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859元,由原告正泰股份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1684359元;异地调查取证费4700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46700元,由被告施耐德公司。

二审审理情况: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股份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施耐德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股份公司股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749元,减半收取858074.5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股份公司各负担429037.25元;3、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

案例七: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如何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正确提交和使用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证据的正确提交和使用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应当根据《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公证证据而言,其仅能证明公证程序进行时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至于公证文书中所包含的当事人陈述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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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其他有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公证证据并不因其具有 的形式而必然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362号、第11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两案案件受理费用各人民币100元,均由原告中威公司负担。

案例八:(德国)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专利权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问题的典型案例。当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首先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的陈述以及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技术术语的证据在美国法院判例中被称为内部证据。只有根据内部证据仍不能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时,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字典与工具书的解释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产品;2、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在《中国化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对原告许茨工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专家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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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豪登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科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关于“专利权要求区别解释原则运用”问题的典型案例。当专利权要求书既有独立权利要求又有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当认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各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成为多余。除非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或者根据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在实质上限定的是同一技术方案;或者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同一技术方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ZL93120322.8热交换器发明专利的侵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电力》杂志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对原告豪登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10元,鉴定费人民币35000元均由原告豪登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美国)查尔斯顿国际有限公司、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诉深圳市万乐园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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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判定侵犯专利权适用等同原则”的典型案例。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确定的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上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在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仍然判断侵犯专利权。等同原则是为了弥补字面侵权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避免不道德仿冒而确立的。该原则在各国专利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销毁侵权模具;2、被告在《深圳特区报》登报致歉,消除影响;3、被告支付两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万乐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2、被告万乐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0100元和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美国查尔斯顿国际有限公司、查尔顿首饰厂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和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均由美国查尔斯顿国际有限公司、查尔顿首饰厂负担。

案例十一: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请求案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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