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常见问题解析

2019-01-12 10:35

1. 问: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17%的增值税发票,外贸公司需要怎么解决呢?出口退税是退给外贸公司还是工厂的?

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17%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可以到税务局开这样的发票,但要负担相应的税额——这部分税额负担工厂当初报价时有没有考虑在成本之内?如果没有,则将会冲减你们工厂的利润。所以,一开始你们就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或事先向外贸公司说明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你们能够开票的税额比例,以便外贸公司在计算成本时考虑。

至于退税归谁的问题,这要看工厂当初有否考虑退税问题——你们的报价中有否考虑到退税并计入成本? 如果你们已经在报价中考虑了利润,并没有考虑退税问题,那么,这个退税应该与你们无关。

如果你们在报价时考虑退税问题,并将利润和部分费用计入到退税中,那么,这个退税就应该归你们,并通过增加开票额的方法来与外贸公司在结算货款时一次提前收回

2. 问: 即期报价做远期付款——不论是信用证还是其它付款方式,都要另加远期利息。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原来报的价格是 LC 即期, 现在要改 LC 90天付款。那么你应该另外让客人承担3个月的利息, 价格上要加上这3个月的利息。

答: 即期L/C在交单后即可拿到货款,远期则要到期后才能够拿到。那么这样迟期拿回货款势必要占压资金。而且这样迟期收款如同借款(或贷款)给了客户,那么,收取适当的利息也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习惯。 所以,即期报价与远期报价应该有个利息差别,只是一般人或新做外贸的人不知道到这个区别以及它的合理性,而自行消化了这个成本,结果是自己预期的利润减少了而不自知呢。

3. 问:如果是事先知道信用证本身存在不符点,且跟客户商量了,也征得了客户的同意并且出一份保证接受不符点的保函给我们,问这种保函有法律效力吗?我的理解是:这种保函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银行出具的保函对于开证申请人是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于信用证修改件类似,只不过付款责任是开证申请人是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付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这种理解对吗?那种不符点的客户保函应该不等于我们国内的贷款担保吧?

答:客户的保函有法律效力,但这要在双方产生争议,上了仲裁厅或法庭时才有意义。 而这个客户的确认保函对于信用证却无意义——因为你交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即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可以拒付价款,即由于你们没有满足信用证的条件或要求,所以开证行的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将失效,即这时由原来的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你们能否收到价款完全取决于客户,而与开证行无任何关系了。所以,这里不存在有什么开证行的第二付款责任的问题。

而关于银行另外出具保函,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银行在开出一个信用证后,还会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内容再出具一个保函的惯例。 但针对信用证中的不符点,要想保留开证行信用,如果是事先知道交单是会出现不符点,且跟客户协商过,也征得了客户的同意接受不符点,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客户修改信用证——接受含有不符点的单据——这样就可以利用信用证保证安全收款了。

结论是:上面的理解不够正确,而且客户的这个保函也不等同于我们国内的贷款担保。

4. 问: Full set \board\wording 是不是一定要在提单注明CLEAN ON BOARD,但船公司不肯,只能打

SHIPPED ON BOARD,因为那时他们的提单格式。 如果这样,可不可以在货物描述那里打CLEAN ON BOARD?

答:关于在提单上显示\字样或批注,这是买方对提单的最一般的常规或惯例要求,但在实际表达上如上所提到的——船公司有时不肯,且一般按其惯例或他们的提单格式,在提单上只打SHIPPED ON BOARD。其实这个SHIPPED ON BOARD就表明是\ON BOARD\的意思。因为只有在提单上有不良批注的提单才是非\ON BOARD\提单。所以,只要在提单上打SHIPPED ON BOARD就可以了。 而卖方自己在货描里打\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这个批注必须由船公司批注才有效和有实际意义。

5. 问:我们产品FOB的成本价是人民币价50元/PCS,老板说要加10%的利润进去,因而必须用50元乘于1.1,价格应该是55元/PCS;而我觉得不应该是乘于1.1,而是用50元除于0.9,这样,价格就是55.56元/PCS了. 不知道是老板对还是我对呢? 答:这里的区别在于基数不同:

用50乘于1.1(即在50的基础上增加10%),其结果是55;也就是增加10%的基数为50,增加10%=55。

而用50除以0.9(即在增加后基数上减10%的话,仍然保持原价在50元),其结果是约等于55.56;即这个基数是55.56——55.56x0.9=50。

那么,既然你们老板说的是在50元/PCS的基础要加10%的利润,那么,应该是前者——用50元 x 1.1 = 55元/PC。

后者的计算公式,一般用于计算佣金或折扣——比如你们的净报价(不含佣金或折扣)为55/PC,客户要求报价中含10%的佣金或折扣,那么,你们就要加这10%。这时的计算公式就得用后者——50/0.9 = 55.56/PC。 含佣金价=净价/1-佣金率。

验算如下:55.56 x 0.9 = 50,即以55.56元/PC的含10%的佣金或折扣报价,在此价格基础上减去10%的佣金或折扣后,仍保持50元/PC 的收益不变。

如果同样的条件按前者计算结果为:55 x 0.9 = 49.5,即以55元/PC的含10%的佣金或折扣报价,在此价格基础上减去10%的佣金或折扣后,收益不能够保持50元/PC,而减少到49.50元/PC。

结论:计算公式不同,结果也不同,使用的前提也有所区别。应根据具体的含义来适当选择

6. 问:请问一下L/C中41D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IN HONGKONG BY PAMENT 和41D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有什么区别?

答:L/C中41D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IN HONGKONG BY PAMENT 意思是:可以在香港的任何银行交单,只要单证相符就可以得到\付款\——这些收单银行就是\付款行\;

41D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意思是:可以在任何一家银行做\议付\——收单银行为\议付行\。 两者的区别是:

前者是\付款\——付款行一经付款,就不再有追索权; 后者是\议付\——议付行是垫款——以自己的资金代开证行先行垫付价款,一旦在收单后开证行没有向议付行偿付价款,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回已垫付的款项。 即付款没有追索权,议付有追索权。

7. 问:采用D/A托收货款时,卖方发货后可以用远期汇票或者银行汇票进行托收吗?为什么?

我觉得采用D/A付款方式下的汇票必须是远期汇票,但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用银行汇票进行托收.

答:所谓D/A托收的具体定义是——承兑交单,这里所谓的承兑实际上就是对远期汇票而言——如果是即期汇票,那么就见票即付了,也就没有\承兑\的行为了。

请注意,这里使用的汇票是商业汇票——是由出口商出具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 而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出具的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这一般是由进口商向其银行申请办理的,并寄给出口商用以收款的一种汇票。不能够用在这里。

8. 问:有一张金额为10万美元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受益人装出价值为5万美元的货物,将单据交议付行议付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消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能这么做吗: 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给予偿付,其余的5万美元立即失效? 请问为什么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已部份议付的情况下还可以撤消那未议付的5万美元?对此,有没有相关的信用证条款作为依据?

答: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于所开出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的信用证。也就是说,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可以随时撤消该信用证,而且不必事先征得信用证受益人的同意——这是其特点,对于受益人来说也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对受益人没有保障\。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应该避免接受这样的付款条件——即拒绝接受\可撤消信用证\。

首先要解决信用证未规定可分批装运,是否可以分批装运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前提——如果不可分批,那么受益人做了分批装运,则首先就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将遭开证行的拒付——不论该信用证是否可撤消。 好在UCP500中关于可分批的规定是——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也就是说,只要信用证没有规定不允许分批,就可以分批装运。

\这张金额为10万美元的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装出价值为5万美元的货物,将单据交议付行议付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消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能这么做吗: 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给予偿付,其余的5万美元立即失效? \答案是:可以。即如果议付行已经接受了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全套单据,并已经向受益人支付了价款,则开证行就必须向议付行支付其垫付的价款,然后可以撤消未议付的那部分信用证金额。

如果议付行尚未向受益人支付价款,而受益人与该议付行关系不熟悉,则有可能将这10万美圆都做撤消处理——这种情况就要看议付行如何处理了。至于\为什么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已部份议付的情况下还可以撤消那未议付的5万美元\,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可撤消信用证的定义中已经介绍过了——开证行对于所开出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的信用证——已经议付的那是收益人的幸运,如果受益人已经装运,但尚未议付,那么遇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岂不是更糟糕——连已装运的货款都不能利用这个信用证来收回。所以,依据就是可撤消信用证的定义。

9. 问:FORM A 需要背书吗还是B/L背书呢?怎么从来没听说过FORM A 需要背书呢? 关于货物转让第三国的问题,如果B/L的CONSIGNEE同样为TO ORDER的话 那样直接有SHIPPE背书,如果客人又转售给第三国的话 那个B/L还需要客人重新背书吗?还是客人直接把这个SHIPPER背书后的B/L直接给他的TURKEY客人就可以了呢?

答:背书(endorsement)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把票据交给受让人

的行为。

FORM A的第二栏是D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如果做成TO ORDER,其含义是否可以理解为:实际进口国不确定(因为这一栏要求打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按理应该做成进口国的客户)。这样就有如提单上的CONSIGNEE做成TO ORDER 的用意——比较容易将货物转让或转手。

至于是否需要背书,从理论上讲没有必要背书——因为FORM A不是货权或其它什么有价票据,只有通过背书来转让。

至于货物转让第三国的问题,如果B/L的CONSIGNEE同样为TO ORDER的话,那样直接有SHIPPER背书。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背书如果是\空白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签字,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姓名),则客人再次转售给第三国的话,可以不需要客人背书。但如果不是\空白背书\而是\记名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注明受让人姓名的背书)的话——记名货物由第一个客人收货,那么这个B/L就需要这个客人重新背书才能够再转让——因为提单是货权凭证,所以需要经过背书才能够转让。

而且,如果这次的背书如果是\空白背书\,同样再转让时无须再背书,而\记名指示\背书的话,仍需背书——空白背书和记名指示背书是可以转化的。

10. 问: 1。转让信用证操作中,第二受益人发货时的收货方是不是可以做成第一受益人? 2。核销具体为什么概念?是不是收到外汇都要核销?比如第一受益人收到100美金,进而转给第二受益人90美金,那么这个订单到底谁该核销多少?

3。要隐去第二受益人的所有信息,我们应该是采用把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整个都换成我们自己的单据包括提单交给我们的收汇行,这样是不是国外的义付行只能看到我们的单据而看不到第二受益人的信息?

4。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我们是否可以退税?怎样操作才可以?

答: 1、转让信用证操作中,第二受益人发货时的收货方不可以做成第一受益人。因为转让出去的信用证上的收货人仍然是实际收货人——原信用证中的收货人。所以,第二受益人发货时不可以将收货方做成第一受益人。

2、关于核销,它的定义是:我们国家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所有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货物都需要有外汇收入来平衡。而对应的管理措施就是\核销\——出口货物必须保证有相应的外汇收入,并由外汇管理局来负责实施和监督。 如果第一受益人收到100美金,进而转给第二受益人90美金,那么对于如第一受益人来说,他的收入和需要核销的是10美金;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他所收到和需要核销的是90美金。二者之和为100美金。

3、所谓\隐去第二受益人的所有信息\,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这样处理。其意义在于中间商不想让最终客户知道实际发货人是谁。 而有时因为某些限制,则是不能够完全隐去第二受益人的所有信息的。

4、如果是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所得到的是信用证的差额,且没有生产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所以不能够得到退税。

再者,作为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已经通过信用证的差额得到了利润,根本就没有必要考虑什么退税,这已经与中间商无干

1. 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以及各自的用途是怎样的? 答:形式发票是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开立的,在交易未达成前以供买方办理申请外汇或办理进口许可证等之用。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发票,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商业发票是由卖方开立的一种收发货物的凭证,也是一种价目清单,是国际贸易单据中的核心单据。

2. 截关和结关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截关通常指出口货物开船前1天,海关停止接受货物报关,另开船前2-3天为截港日,即停止接收该船货物进入港区。

结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已全部办理完结,海关准予放行,不再对货物实行监管。 3. CO和FORMA在效用方面有区别吗?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待遇的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

答:效用应是一样的,都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只是针对不同进口国采用的不同格式。这里的关税是指进口关税,受益的自然是进口商。 FORMA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 4. 如果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运、退关),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1)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2)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如果该批货物已经退税,应先补缴原已退税款。

5. 海关查验时,货物收、发货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 收发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

(3)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外贸常见问题答疑(二)

1、如何判断邮件中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答:实盘有三个基本条件:①各项交易条件详尽、清楚、明确;②注明所发的盘是实盘;③明确发盘的有效时限。虚盘一般有三个特点:①发盘中有回旋余地,常用 “以我方最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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