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格式 - 图文

2019-01-12 10:44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学生姓名:

院 (系): 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商务1101班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 年 月 日

要 求

1、开题报告是毕业设计(论文)的总体构想,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独立完成。

2、开题报告正文用A4纸打印,各级标题用4号宋体字加黑,正文用小4号宋体字,20磅行距。

3、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不包括辞典、手册),著录格式应符合GB74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要求。

4、年月日等的填写,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符合《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如“2005年2月26日”。

5、所有签名必须手写,不得打印。

1.课题的意义 1.1 本文研究背景 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地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提供了 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降低了消费成本,同时商品的信息量以及市场透明度也显著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消费者权益在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中受到了损害,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严重挑战。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1 电子商务时代正朝我们一步步走来,电子交易也将取代传统交易从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积极引导消费观念,让广大消费者逐渐接受电子交易,以及如何在电子交易活动中,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否能够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实现法律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目的当前显得尤为迫切。诚如劳伦斯·拉奥格所言,“他们(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在塑造而不是发现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 他们的选择将决定网络空间的发展”。2 1.2 本文研究的意义 在我国,网上购物从无到有也不过短短几年时间。深圳天虹商场于 2001 年 5 月开办了我国第一家实行计单和支付一体的网上商店,上网的消费者只要拥有一张招商银行的“一卡通”,便可轻松购物,24 小时内商家送货上门。但是网上生意渗淡已是目前各大网上商店共同的困惑,上海首家网上商店——上海亿祥购物中心由于经营不善,开业不到半年即关门停业,北京的一些大型零售商场,其网上商店“门庭冷落”,究其原因,主要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使得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一种惧怕感。3正如日本著名流通专家田岛义博教授所说:“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也增加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危险”。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见端倪。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外,必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对此,一些网络用户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订“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网站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完善其立法,已迫在眉睫。所以本文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总结国内研究成果,以其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来帮助在立法上进一步的完善,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权益。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内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论著中,基本上分三种情况:A、是把消费者权益 保护单列进行讨论4。如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电子商务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年;孙晔、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年,(这也是张楚第一次在电子商务的论著中讨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他之外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著作中,均没有讨论这个问题);B、只是在电子商务法中讨论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5,如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年 9 月第 1 版;C、没有提出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讨论,只是简单提出关于司法管辖的问题。如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张楚、董涛、安永勇:《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网络商务环境中的技术与法律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等等。 (1)关于消费者的退货权。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品,加之交易 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会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这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的期间,被称为“冷却期”或“犹豫期”,在这方面,欧盟《远距离规则》规定的最为详细。 (2)就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世界上大体上也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专门的 数据保护立法,以欧盟为代表,如欧盟会议于 1995 年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 令》,1996 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数 据保护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以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但鉴于互联网上个人信息被盗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也先后制定了一些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如 1974 年制定了《隐私权法》、1978 年制定了《金融隐私权法》、1986 年有《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曾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 例》。(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J],载《法律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 5 期 6。 ) (3)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从 1995 年关于 spam 的发送与拒收。 后美国国会相继提出了数部法律草案以解决 spam 的问题,一个是《电话消费者保护 法修正草案》(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1997),规定业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传真从事行销活动。第二个是《电子信箱保护法案》(the 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规定发信者必须提供正确的信头信息,并强制其提供消费者拒收信件的选择。第三个是《未经请示的商业电子信件筛选法草案》(the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ail choice act),规定 ISP 经使用者要求必须为其过滤商业电子信件。1998年 5 月 12 日,参议院通过了《反垃圾邮件修正法草案》(anti slamming amendments act),该草案整合了上述法案的精神,修订了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规定电子邮件信笺来源、主题信息必须正确,必须提供真实的联络渠道,收件人要求时必须及时将之从邮件名单中除去。欧盟委员会于 1998 年 11 月 8 日在布鲁塞尔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内部市场电子商务某些方面的指令》的提案,在有关商业通讯来往的广告部分,该报告强调以“透明性”建立消费者的信心,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同时指出了解决大量电子邮件广告问题的必要性。 这个问题,国内学者讨论的并不多,因为国内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讨论大多注是关于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而对生活隐私权并不注重。我国在这方面进行研究最早的是在北京,因此北京有关的立法出台的也比较早,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 5 月颁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住处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中就对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作出了规定。其实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7 条也规定了: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 2000 年初,香港电讯局会同香港因特网供应商协会等机构,制定了一份因特网供应商务守则,除规定对滥发电子邮件者进行处罚外,还要求因特网供应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滥发电子邮件的现象。 (4)关于行业自律模式,美国的研究比较的早,理论也比较成熟。美国联邦委 员会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宗旨在于评估网络市场中的信息收集行为对于消费者 的影响,并鼓励和促进有效的行业自律,并把这种行业自律作为保护消费者网上隐私的首选政策,并创造了很多的新颖形式: A、建议性的行业指引(suggestive industry guidelines)如:在线隐私联盟的指引 (OPA,on line privacy alliances)。美国的在线隐私联盟是美国的一个产业联盟,他 于 1998 年 6 月 22 日公布了他的在线隐私指引,该指引适用于从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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