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总体布局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实施开发改造的城中村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实施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讨论意见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以联审联批的形式加快各项手续的办理,推进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