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2)

2019-01-12 11:59

4、简述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方式。

五、案例分析题

1、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张某系某县公安局干部。1996年1月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1996年2月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经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五年零六个月。经张某申请再审,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1998年5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对赵某宣告无罪。于是赵某提出刑事赔偿。请回答以下问题:(1)张某能否要求赔偿?(2)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一个?(3)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赔偿请求?

附: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C 5B 6D 7B 8B 9B 10B 11B 12A 13D 14C 15D 16D 17B 18A 19A 20C 21C 22C 23A 24D 25B 26C 27A 28C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BC 3CD 4ABCD 5AC 6ABC 7BC 8BD 9ABCD 10AC 三、名词解释:

1、行政赔偿: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即其合法权益受到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或者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向有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刑事司法侵权行为:是指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机关作出的,使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错误司法决定,或者刑事司法人员在行使刑事司法权过程中违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审判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5、追偿:是指国家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 四、简答题:

1、(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4、(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五、案例分析题: 1、(1)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分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检察院。(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局和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1)张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所以,张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市中级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本案张某经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所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张某应先向中级法院提出,中级法院使其不予赔偿或者张某对赔偿请求数额有异议的,张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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