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池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矫正和消除员工不安全行为,规范安全行为标准、固化安全行为模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准池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委外单位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行为管理。 员工系指委外承包单位职工。
不安全行为指的是可能产生风险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既包括作业者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有关行为,也包括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不尽责等有关行为。
第三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有偏必矫、教惩并重、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委外单位是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二、持续开展“人、机、环、管”各方面的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其中在“人”的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时,与既有的“三违”现象进行整合,建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台账,每月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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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委外单位人员(包括班组长)的检查标准和方式,量化检查次数,坚持从细节、小事抓起,及时处臵未遂事件,防患于未然。
四、根据员工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频次、地点、时间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或消除措施。
五、落实预防、矫正或消除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对不符合预期目标的,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日常管理
第一节 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
第五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重在以预防为主,各委外单位认真抓好员工不安全行为的超前防范工作,通过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促进提高安全业务技能以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第二节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管控
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的种类划分。员工不安全行为按照行为痕迹划分为有痕、无痕两大类;按照意识划分为有意、无意两大类。
第七条 各委外单位要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员工行为观察与管控工作(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矫正和消除月统计见附件1)。
第八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管控责任划分:
一、班组长(包括带班人员)是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两纪一化”的落实。
二、工队管理人员是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管控的管理主体,负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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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管内班组长(包括带班人员)的违章指挥、不尽责等行为;总结、分析和改进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方式分为现场检查、添乘检查等。 第十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频次:
一、作业组每班作业时,班组长、安全员、青安岗员、群监员要进行全过程盯控。
二、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添乘检查频次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委外单位要认真做好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现场管控工作。 一、确保作业人员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员工岗前休息管理,不得安排身体、精神状态不良和有较大思想情绪的员工上岗。
三、对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臵情况、行车防护用品、通讯工具配备情况和工器具、材料、安全用具等进行详细检查。
四、要针对具体工作任务,结合作业地点的环境状况,交代、确认作业人员分别掌握正常状况下安全注意事项、异常和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臵措施,并向作业人员准确传达(揭示)有关命令。
五、将作业情况纳入班后会进行点评、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六、加强工余时段的安全管理,禁止员工班前、班中饮酒及进入具有人身伤害风险的场所。
第三节 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矫正与消除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秉持关口前移和超前防控理念,坚定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严肃认真对待每一件员工不安全行为,要以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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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消除个体或类似不安全行为为目的,严禁以罚代管和视而不见,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不搞人身攻击。
第十三条 每一起员工不安全行为,都须录入信息系统进行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委外单位要根据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性质、风险等级和发生频次,必须在每日班后会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各工队、委外单位每月对自行观察发现或上级检查发现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至少召开一次分析会,以便深入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有效矫正偏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漏洞,并教育警示其他人员(员工不安全行为分析会记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在员工不安全行为分析会上,要依据不安全行为的有意、无意类别,找出产生根源,制定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矫正或消除措施,明确矫正或消除措施的执行单位(人员)、完成及复查期限、复查人员。
第十七条 针对每一起员工不安全行为,由复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矫正或消除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和效果评价,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组织进行原因分析,采取补充措施,直至符合要求。
第四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与运用
第十八条 发生员工不安全行为未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委外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在员工不安全行为日常管理工作中,凡弄虚作假、包庇隐瞒、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支持、鼓励员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不尽责行为进行举报和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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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执行《准池铁路承包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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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矫正(消除)月统计表
员工不安全行为分析会记录
2014年8月22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