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D、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1.下列事项中,汇票必须记载的有(AC )。
A、确定的金额 B、必须或不得提示承兑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D、利息及利率 2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为(AD )。
A、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B、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C、票据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名词解释
1.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允诺在该票据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4.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背书: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背书或粘单上签名并注明背书日期后,把该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行为。
6.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不获承兑,或有其他原因无从提示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四、简答题
1.汇票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产生怎样的效力? (1)担保承兑效力 (2)担保付款效力
2.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付款请求权 (2)追索权
3.追索金额由哪些部分构成?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在法定时期的利息 (3)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 (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而当然无效 5.举例说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
(1)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相分离。比如: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
(2)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连。比如:A、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行使的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
6.票据的特征有哪些?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简述汇票的分类。
(1)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依据付款时期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依据汇票上收款人一栏的不同记载,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
(4)依据汇票当事人是否重叠可分为普通汇票和变式汇票。 8.什么是汇票的出票,出票应记载事项有哪些?
汇票出票,即签发汇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作成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时应记载事项各国略有不同,主要有:标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出票日期与出票地点、付款日期与付款地、出票人的签名。
9.背书的效力一般有哪些?
一般票据背书有以下几种效力:(1)权利转移的效力。(2)担保付款的效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案】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
(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 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答案】 (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答案】
(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2006.5.20,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苗圃签发一张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浙江宁波园艺公司, 浙江宁波园艺公司工作人员遗失该支票,浙江宁波园艺公司即电告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苗圃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的票据无效。
[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苗圃的申请?
(2)如果申请公示催告,应由谁申请?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程序如何? 【答案】
(1)不受理。因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而非票据的最终持票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应由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第一,园艺公司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出公示催告。
5. 2009年3月10日,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过付款人,A公司的开户银行C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两个月。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
[问题]
(1)如果D公司收到该汇票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付款人C银行是否可以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
(2)如果D公司收到汇票不久,就将其遗失,被E拾得,E伪造D公司的背书,将它背书给F商场购买物品,该汇票是否可以因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而遭拒付?
【答案】
(1)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2)因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每一票据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 独立发生效力,所以票据的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6.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