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建设规定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用途及违规处理)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局根据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少拨、停拨或收回补助经费,撤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公用经费支出未达标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
(三)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园所环境陈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包括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克扣幼儿伙食费等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核定规模招收不符合入园条件幼儿的;
(八)未按规定配置教职员工的;未按要求为教职工办理社保,教职工收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九)未按规定配置幼儿园各项设施设备与教玩具的; (十)幼儿园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自愿退出)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和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退出后,新生保教费由幼儿园自行确定,老生按原标准执行至毕业,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退出申请提出后,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教育局及时撤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同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材料
2.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表
附件1
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材料
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核表》(原件,加盖幼儿园公章,一式三份);
2.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按政府规定的审计指引出具的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3.幼儿园登记资料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4.最新收费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及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
5.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含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安排表,加盖幼儿园公章);
6.幼儿园上一学年度银行缴费凭证、银行代发薪证明材料、本年度银行帐(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本年度近3个月教职工工资签领表;
7.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2
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核表
申报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开园时间 园车 辆 车牌号码 班 、 数 保教费/月 建筑面积(平方米) 地 址 所属街道(乡镇)社区 办学证编号 在园幼儿人数 教职工人数 占地面积(平方米) 近年来幼儿园投入 情况、幼儿园总资产 (万元) 所获国家、 省市区级奖项 申 报 事 由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教育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