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发展模式探究
摘 要:环境行政违法执法是导致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因而有必要在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之外引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的监督方式,通过赋予公民或法人以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目前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有质的突破,根本原因在于对诉讼主体范围的限制。因此,应逐步放宽公民及环保组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公民的“环境权”,构建环保社团行政公益诉讼权利制度,并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制度。 关键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发展模式 一、概述
随着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对有限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环境资源不受节制的开发利用,导致了不断出现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虽然目前出现缓和的迹象,但仍然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环保形势依然严峻。分析近些年来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案例,不难发现,污染和破坏环境现象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因此,如何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现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亟需一种有效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