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资本要求,则停止偿付。三级资本只能用来满足市场风险的要求,而且只有在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能满足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方可用三级资本来弥补市场风险。
3.如何完善我国的审慎监管政策?
审慎监管政策的文件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监管者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呆账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
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和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的各类银行法律、法规按内容可以分为四类:(1)关于银行的基本法律、法规。(2)关于银行监管方式和违规处罚的法规。(3)关于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4)关于银行风险监管的法规。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的业务活动,针对银行风险的监管还刚刚起步。完善我国的审慎监管政策既要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银行经营管理实践的需要。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的审慎监管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1)制定关于商业银行外部审计制度的法规。中央银行可以委托外部审计力量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法规要对审计的程序、内容、责任等加以规定。(2)制定关于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规。可以暂时让银行真实地披露它的年度财务报告以接受市场监督。(3)制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可以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计量与管理流动性的框架》,制定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指导性办法。(4)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指导性原则。暂时不必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市场风险提出资本要求,但可以建议银行计提风险准备金。
4.我国的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现场稽核按检查内容分为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全面稽核的主要内容有:(1)业务经营合规性稽核。包括国家货币、信贷、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金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等。(2)业务经营风险性稽核。包括风险管理机制的设立情况;资本的真实性与资本充足性情况等。(3)财务收支与盈利水平稽核。包括各项业务收支盈利的真实性情况;风险准备金的提留与冲销情况等。(4)内部控制制度与经营管理稽核。包括业务、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的真实性情况;结算制度与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等。
非现场稽核与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分为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合规性检查是通过对银行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分析,检查银行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政策及有关规定。风险性检查则是通过对资料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趋势分析或者计量模型分析,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预测银行的发展趋势。
六、论述题
谈谈你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看法。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参加保险的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监管当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当参保的银行倒闭清 算时,存款人可以从保险机构得到一定金额的偿付。在具体规定上,各国的做法又有所不同 。从保险机构设置看,有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与管理、由银行业出资创办具有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三种模式。
存款保险为银行的存款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由此也增加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 体系更加稳定。当然,存款保险也存在制度缺陷,从存款人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易使其疏 于关注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这使得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 ;从投保银行讲,存款保险制度易诱使其高风险经营,增加了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显而易见,缺陷也并非不能克服。在我国银行业正在开始市场化运作、已开始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今天,当某个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甚至倒闭,不能只靠国家去救济,要运用商业和市场手段来解决那些因经营不善的银行退出市场而引发存款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即使目前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但这只限于国有银行,不能惠及混合所有制银行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而采用存款保险制度,可对所有参加保险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提供保险保障,这既有利于统一 监管标准,又减轻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国家作为国有银行信用支持人的压力,其最大 益处还在于保护了中小储户的利益、稳定了金融市场。这种利大于弊的制度应尽早建立。
具体来讲,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步需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外资银行由于涉及到母
国与东道国在存款保护制度安排和协调方面的问题,如何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尚须作进一步论证。二是对存款人实行限额赔付。但具体赔付标准将高于国际上的经验数据。以确保当个别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时,绝大部分的存款人都能得到全额赔付。三是存款保险的费率要逐步与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挂钩。四是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存款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