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贝滋招标文件(1)(3)

2019-01-12 15:48

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档为准;电子文档载体为光盘。

8.3、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盖章及签名处盖公司公章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名、盖公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8.4、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改动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1、投标文件要求用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应有识别标志、包装并与纸质文档一同密封。

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于内密封袋中,并在内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之后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统一密封于外密封袋中。

1.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3.2.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1.3.2.2、工程名称;

1.3.2.3、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投标文件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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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2、招标人可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受理: 3.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4、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5.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

1.1、开标将按前附表中所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由招标人自行进行。 2、评标

2.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相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行生产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招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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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标书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2.1、是否低于成本价; 2.2、是否有如下重大偏差:

2.2.1、无投标人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2.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2.2.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

2.2.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所提交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2.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2.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3、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将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报价,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书的报价分析不能说明清楚,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询标。询标完毕后,投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评委会评审时将对每一个投标文件的做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的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3.2、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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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 合同的授予

1、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认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同时通知其它投标人。

2、合同协议的签订

2.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符合评标及授予合同要求的投标人。

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

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约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单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2.5、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单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6、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留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7、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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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8、中标人拟聘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所有设计、监测、检验、试验单位,须经业主代表和有关政府行政监督主管单位事先认可。

2.9、中标人负责自行投保财产险、商业责任险、人身损害险种及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和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度为30万人民币。

2.10、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

2.10.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并于基础工程完成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10.2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分为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外墙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工程,分项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按分项工程量结算单,向施工方结算应付分项工程款的60%;

2.10.2.1、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设计院、规划局、消防大队、园林绿化局、质监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7日内支付完毕应付合同价款的18%;

2.10.2.2、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并取得昆山市文明工地标准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

2.10.2.3、工程保固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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