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解读与宣贯 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 年12 月 - 1 - 1. 绪言 2. 抗震规范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 3. 新规范调整内容说明 4.执行新规范的响应措施 - 2 - 1.绪言 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台湾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邢台地震(1966),唐山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 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
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在地基基础设计中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的 - 3 - 结构强度等,仍是目前主要的应对手段,这些办法措施和相关规定,在抗震设计规范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为了使建筑抗震设计有章可循,国家地震局颁布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分区,最早的版本发布于1957 年,经过多次调整修改,目前执行的是第四版《中国地震动峰值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包括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动反映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给出了我国约2500 个行政城镇的地震基本烈度(动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这些基本参数是根据不同地区历史上记载发生的地震,结合区域构造活动情况,按照超越概率统计分析得出的,是全国各类工程抗震设计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国内各个行业,包括水利水电,交通,核电等行业都制定出针对本行业工程特点的抗震设计规范。对于工业民用建筑而言,制定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是针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所采用的地震烈度值取超越概率 10%的基本烈度做为抗震设防烈度(特殊性工程除外),与之相对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超越概率 63%)时,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者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设防烈度(超越概率 10%)的地震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就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超越概率2~3%)的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建筑抗震设防的三个原则,而具体的规定要求,在规范中按不同的专业提出,所涉及的岩土工程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场地、地基和基础”章节中,这一章是岩土工程师需要重点掌握
的内容,其他章节做一个大概的了解即可。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不同于勘察、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或分类,在 - 4 - 国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分类标准》(GB 50223-2008)中有相应的划分,如下表所示。 类别 设防等级 分类原则 常见工程举例 甲类 特殊设防类 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防灾救灾建筑,国家级电力调度中心,卫星地面站,国家级广电发射塔,存放剧毒等危险品的建筑,三级医院病房等 乙类 重点设防类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消防设施,二三级医院,重要的给水、燃气、热力设施,大型火电厂,省级电力调度中心,高铁、高等级公路、航空、广电主要配套建筑,大型体育馆、电影院、图书馆、商场、博物馆,大型采煤、采油设施,大型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建筑,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宿舍等 丙类 标准设防类 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 一般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 丁类 适度设防类 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库等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及抗震评价时,对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应区别对待,我们的工作对象一般是标准类设防(丙类),如果是甲、乙类建筑,由于抗震设防严格,可能会有特殊要求,在勘察手段及评价方法上应该加以特别关注。 2.抗震规范出台背景及历史回顾 回顾我国建筑抗震标准的制定,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1)一九七四年颁布的建筑抗震规范,是我国第一部建筑抗震设计技术标
准。在此之前的建筑,一般都未考虑地震影响做抗震设计,当时的基本建设规模很小,民用建筑一般不超过4 层。这期间发生过邢台地震(1966 年,6.8 级,震中烈度 9 度),造成大量房屋倒塌,人生伤亡很大。随之进入了文革十年,直到文革后期,当时的国家建委着手制定系列建筑工程标准,其中包括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从70 年代中期开始陆续颁布,此后进行 - 5 - 的建筑工程开始进行建筑抗震设计。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抗震设计方法措施还处于初级阶段,标准和要求也比较低。 (2)一九七八年,国家建委颁布了第二部《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 11-78),这当中仅间隔了四年时间,主要是总结了辽宁海城地震(1975 年2 月4 日7.3 级)和唐山地震(1976 年7 月28 日,7.8 级,震中烈度11 度)二次大地震的教训和经验,这二次地震都发生了冲洪积平原区,大量出现喷水冒砂的地面表征,致使很多建在其上的建筑物损毁,这为饱和砂土液化的判别提供了宏观的实测和依据。为此补充了有关地基液化的条文,在场地和地基方面的规定仍体现原则性,。共计 8 条(5-12 条),以下三条需要关注。 1)工程场地分为三类:Ⅰ类:稳定岩石,Ⅲ类:饱和粉砂,软塑~流塑的粉质粘土、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他软弱的人工填土等;Ⅱ类:除 Ⅰ、Ⅲ类场地土外的一般稳定土,这与我们现行规范中的土的类型基本相当; 2) 规定了抗震的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3) 根据唐山地震宏观资料,首次提出液化判别的计算公式,其中的临界锤击数 N ’ =N ’ [1+0.125(d s -3)-0.05(d w -2) ] 上式是我国最初提出的液化判定计算式 (3) 八九规范(GBJ 11-89)是建设部
颁布的第三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78 规范做了较大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 明确提出抗震设计的三个水准,做为抗震设计的目标,除特别批 - 6 - 准外,抗震设计取第二水准,将50 年超越概率10%的基本烈度做为抗震设防烈度。 2) 首次对建筑场地类别做出规定,这是根据国内的震害资料和层状土理论建立的一种新的计算模式。场地类别取决于土的类型和覆盖层厚度二个因素,前者是地壳最表层土刚度的表征,与建筑物地基基础的作用最为直接,后者则反映对抗震有利的岩石或坚硬土埋藏的深度。利用这两个因素,将建筑场地划分为四类,Ⅰ类场地抗震最好(特征周期值较小),依此类推,Ⅳ类场地抗震性能最差。 3) 对场地土分类,除根据名称和性状定性区分外,引入剪切波速指标,用以判定和划分不同类型场地土,对多层土则利用厚度加权平均值。 4) 与 78 规范相比,89 规范对液化判别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在判别程序上分初判和详判二步走,提出了初判是否液化的三个条件,如果不符合三个条件之一或者不能确定,再利用标贯法进行评判,评判时利用的临界锤击数N cr =N 0 +[0.9+0.1(d s -d w )](3/ρ c ) ?0?5 。公式中调整了水位和土层的深度的影响系数,增加了粘粒含量ρ c 项,使之使用范围扩大到饱和粘土,该公式是线性方程式,简便实用。 总的来看,89 规范的调整幅度较大,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规定,其指导思想和原则仍为现行的规范继承采用。 (4) 第四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于2002 年1 月1 日实施,与89 规范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调整: 1) 首次设立强制性条文,其中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四条,分别涉及到抗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