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2019-01-12 16:21

中国石化五建〔2011〕安字39号

关于印发《五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 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考核,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1- 执行类

制度五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名称 制度JSFCC-B120202-43-076制度中国石化五建 编号 -2011-1-08-15 文号 〔2011〕安字39号 制度主办版本 1 部门 安全监督处 总经理办公室、市场开发部、财务计划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会签处、人事教育处、项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 目管理部、技术开发处、质量管理处、物资装备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 监督检查者 / 审核企业策划部 部门 法律事务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监督处 签发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废止说明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生效(试行)》作废 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考核,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特制订本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制定依据 定(试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4版) 公司QHSE管理手册WJQG00A.001-2010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项目部 约束对象 公司施工生产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 业务涉及的相关制度 / 类别 / 所属层级 / -2-

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2.1 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2.2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2.3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2.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

-3- 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1.6.1 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

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C 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 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

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C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4-

2.1 安全监督处

2.1.1 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2 物资装备处

2.2.1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3 人事教育处

2.3.1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行文执行。

3 按业务流程或工作程序展开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3.1.1 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1.2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1.3 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集团公司HSE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公司QHSE管理体系文件等。

3.1.4 事故应急处臵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1.5 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5- 3.2 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负责对分公司、专业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分包商事故等同于本单位安全事故,并依据此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

3.3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89号)以及公司《事故处理管理程序》WJQG00A.0818-2010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安全部门备案。

3.4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3.5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项目经理在五年内不得继续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6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给予降职处分或引咎辞职。

3.7 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6-

3.8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9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伤以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视其严重程度,逐次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3.10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3次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1 对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2 发生事故,各级领导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相关区域停止施工,对组织抢救不力,未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后果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13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

3.14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

-7- 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加重追究其责任。

3.15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限,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3.16 专业公司在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对项目部和专业公司相关领导均要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领导责任。

3.17 公司员工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本规定3.18条文给予相应的处理。

3.17.1 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安全着装的。

3.17.2 技术人员未按标准、规范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3.17.3 施工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的或违章指挥或擅自组织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分包商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

3.17.4 物资采购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物资的。 3.17.5 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执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留下事故隐患的。

3.17.6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3.17.7 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审查把关不严、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3.17.8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管理不严,致使本单位(部门)管理失职的。

-8-

3.17.9 单位(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18 存在本规定3.17之一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3.18.1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大过直至开除处分。3.18.2 发生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3.18.3 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18.4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举报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人事部门行文处理。

4.3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批复,人事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9- 4.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故调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5 公司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主题词:印发 事故责任 追究 管理 通知 抄送:本公司领导、工会、团委,存档 五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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