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对有关表彰问题进行了补充:一是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下一级的综合表彰(最低为县级)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予以认可。二是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三是在一级教师评审中,如《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所列单项表彰在个别地方没有开展的,对当地所规范开展的名称不同但属同一性质的表彰和个别数量较少、业内公认的有关表彰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四是在职称评审中,对省直管县(市)2013年度及之前规范开展的有关表彰按县级对待,对2014年度及之后规范开展的表彰参照省辖市有关表彰对待。⑦对于未列入的个别组织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3、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是新的要求,是为了适应国家开展素质教育,推动中小学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一个导向性要求,共分四个方面,具备其一即可: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教科研课题研究。很多教师一讲起第三项业绩就认为是做课题,其实省里的导向重点是综合实践、
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课题只是最后一个选项。(1)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不能把“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与以往有些单位颁发的所谓“辅导学生获得奖励证书”相混同。“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更加强调其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要有过程性、常态化的材料,综合实践、学生社团强调教师在其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校本课程要列入学校课程发展规划,经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要有教学活动的设计方案、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等等。具体要求在评价标准附则部分有详细说明。我省对开展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活动成果的评比2015年首次开展,以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非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在评委会评审中不予认可,需要教师们认真加以甄别。对以往个别地市先行试点评选的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成果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后予以认定,对于那些数量少、质量高、组织规范的可以认可,对于不讲质量,滥发证书的不予认可。在2014年中小学高级评审中,鉴于某两个地方组织的所谓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评选成果数量大、质量低,组织不规范,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对其所颁发的证书不予认可。(2)教科研课题研究。教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分两类:一是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含主持人),研究成果获得“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二是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含主持人),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教科研课题明确仅限于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为主,其他单位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农村学校降低一个级别要求。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把以前一些部门评选的优秀“论文”、“课件”、“课例”等所谓“成果”当作“教学成果奖”。国家和我省乃至各地规范开展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都是2014年首次开始的。2014年,国家首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我省仅获得10项二等奖,河南省首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共评出一等奖87项、二等奖129项,评选的结果可以在网上查询。在实际评审中发现不少教师提供的是“***国家级课题”、“国家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组课题”等等,需要强调的是对各类“课题组”组织的课题、“***子课题”,以及骨干教师培训期间课题、社科联针对中小学教师组织的课题等是明确不认可的。对于那些看似“高大上”的课题一定要注意,这种高层次的课题全河南省也参加不了几项,往往集中在高校、科研单位,中小学教师能够参加的机会一般很少。教科研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对课题的要求会越来规范,越来严格,不少评委会已经对课题研究的成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索鉴定,对于那些质量不高、存在抄袭现象的课题成果不予认定。课题研究一定要有针对性,要为解决问题而开展研究,研究的成果要经过教学实践的检验。要切实避免为了评职称而做课题,更不能为评职称而胡编乱造甚至照搬抄袭。(3)“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的过渡问题。由于“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是新的导向性要求,需要一个过程和周期。为了作好新老评价标准的顺利衔接,使老师们能够沉下心来把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学生社团工作做扎实,真正取得实效,2015、2016年继续对“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业绩不作强制性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人员应优先推荐,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0%以内,申报一级教师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