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2)

2019-01-12 16:33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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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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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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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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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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