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应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7工程竣工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完成后进行。 7.0.2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2)应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3)应审查工程投资结算报告。 4)应审查工程投资竣工决算。 5)应审查工程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 6)应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应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签发符合本规范附录F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0.3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应已经按照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总结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已经整改完成。
2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应已经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
3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已经批准验收程序。 4工程投资应全部到位。
5竣工决算应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7.0.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2竣工工程图纸。
3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方案执行报告。 5工程竣工报告。
7.0.5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竣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2应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3应检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4应审查工程预决算执行情况。
5当发现重大问题时,验收委员会应停止验收或者停止部分工程验收,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处理。 6应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价。 7应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